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875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第三人翔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2月20日起至民國125年2月20日止,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三、嗣第三人翔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2月20日邀相對 人乙○○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96年 3月10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8月10日起 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5,0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 件、借據影本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
│附表: 95年度拍字第1875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縣│ 新營市 ○ ○○段 │ 1280 │田│1,638.15│全部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