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81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①94年12月14日②94年12月 19日③94年12月20日④94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① 500,000元②③④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5年2月26 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 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4件、匯款單影本 4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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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拍字第1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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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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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 麻豆鎮 ○○○○段│ 607 │田│5,443.00│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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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1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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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1 │2 │3 │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 │號│ │ │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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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5│臺南縣麻豆鎮│臺南縣麻│3層樓房 │10│10│34│23│平│全 部│
│ │7 │謝安里1鄰謝 │豆鎮謝厝│鋼筋混凝│0.│0.│.9│6.│方│ │
│ │ │厝寮240之1號│寮段607 │土造 │86│86│4 │66│公│ │
│ │ │ │地號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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