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61號
原 告 巨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南縣關廟鄉公
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南縣關廟鄉公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46,54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53,9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2,96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