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61號
TNDV,95,建,61,200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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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61號
原   告 巨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南縣關廟鄉公
  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南縣關廟鄉公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46,54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53,9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2,96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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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