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2407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國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樓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2號
債 務 人 丙○○
2號
債 務 人 乙○○○
2號
債 務 人 戊○○
巷28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
乙○○○、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國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縣大寮鄉○○ 村○○街139巷8號1樓,另4人均住高雄縣,非本院轄區,本 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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