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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69087號
TNDV,95,促,69087,2006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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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9087號
債 權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劉明進即振鑫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明進即振鑫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明進即振鑫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 振鑫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債務人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 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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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