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江順雄律師
黃建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蘇盈馨、甲○○○、丙○○、蘇
佩誼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4年11
月15日所為9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核本件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下同)9,777,487元【 (4,837,564
+14,903,500-186,091)÷2=9,777,487,上訴人勝訴部分價額
為2,32 5,737元,敗訴部分價額為7,451,750元 (9,777,487-2,
325,737=7,451,750)】;現上訴人主張敗訴部分廢棄(即除勝
訴部分外),被上訴人應再給付10,526,714元,是其上訴利益應
為10,526, 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9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謝瑞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