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盈馨
甲○○○
蘇佩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11月15日所為9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蘇盈馨、甲○○○、蘇佩
誼均為被繼承人蘇瑞章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蘇瑞章之繼承人除
上訴人蘇盈馨、甲○○○、蘇佩誼外,尚有被告乙○○、丙○○
(未上訴)、原告即被上訴人丁○○○共6人,其等應繼分各6分
之1,而被上訴人即原告以其餘五位繼承人為被告提起本訴,核
本件被告敗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325,737元
,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均等,應平均分擔裁判費,則每一位被告應
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為7,220元(計算式36,100元除以5等於7,22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謝瑞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