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416號
TNDV,92,重訴,416,20061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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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上訴人即原告 友仁企業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即被告 正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上訴人即被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即被告 統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㈠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友仁企
業有限公司部分:⒈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178,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423元;⒉反訴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為266,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㈡上訴人即
被告即反訴原告正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⒈本訴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為221,5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⒉反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166,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㈢上
訴人即被告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21,51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645元。㈣上訴人即被告統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150,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㈤上
訴人即被告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50,37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490元。上開應徵之裁判費均未據各該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各該部分之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金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提起抗告
,抗告人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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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