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5年度,204號
TNDM,95,附民,204,2006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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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原   告 聯合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成豪
被   告 乙○○
      戊○○
      甲○○
      丁○○
      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一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
,經原告提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乙○○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千萬元,並自起
訴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戊○○應賠償原告一千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利算之利息。
(三)被告甲○○應賠償原告一千五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利算之利息。
(四)被告丁○○應賠償原告一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利算之利息。
(五)被告丙○○應賠償原告一千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利算之利息。
(六)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被告乙○○戊○○、丁○
○、丙○○等人,不得對該不法取得的名單客戶及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底以前亞洲網路的客戶,做與聯合國際資訊競
業之行為,包括連絡、接洽、承接網路服務及相關業務。
(七)被告乙○○戊○○丁○○丙○○(各附三個月內半
身照片)共同具名,於經濟日報、工商時報、自由時報、
全省版一版上班日全十批、刊登道歉啟事二天、文稿及版
面設計、照片需經聯合國際資訊公司同意。
(八)被告甲○○針對複製程式原始碼部分,於經濟日報、工商
時報、自由時報、全省版一版上班日半十批(或同等值版
面),刊登道歉啟事一天,文稿及版面設計需經聯合國際
資訊公司同意。
(九)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十)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二、陳述: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狀影本所載。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貳、本件未行言詞辯論程序,故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戊○○甲○○
丁○○丙○○等人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成 法 官 楊佳祥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汪姿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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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