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百萬元及 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負擔費用於聯合報、自由時 報全國第一版第一頁以標楷體十六號字刊登道歉啟事;㈢被 告應將在「黑秀網」之「講黑話」討論區、「新浪部落」之 「PAINTER好好玩」討論區,關於貶損原告名譽之討 論及文字除去之;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㈤訴之聲明第一 項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被告則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十九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六八四號刑事判決諭知 無罪,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而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簡湘雲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