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30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94年度偵
字第12168號),經被告為認罪之表示,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 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侵占之數額僅為十六萬一千五百二十五元,且 業已與告訴人源宥達企業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有卷附台南縣 關廟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足查,並已賠償部分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為緩刑之諭知,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沈建杉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 法
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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