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564號
聲 請 人 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1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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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催字第7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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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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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營格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中山分行 │95年1月15日 │254,259元 │PC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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