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3342號
TPDV,95,除,3342,200612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342號
聲 請 人 松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催字第二四五一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刊登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二四五一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34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陳瓊薇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95年7月31日 │228,7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松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