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334號
聲 請 人 創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賴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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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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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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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泰世華銀行 │國泰世華銀行中正分│93年12月15日 │ │2,000元 │XZ00000000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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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國泰世華銀行 │國泰世華銀行中正分│93年12月15日 │ │42,315元 │XZ00000000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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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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