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208號
聲 請 人 畢卡索電腦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11月18日及同年12月 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邦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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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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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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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冠勝彩色照相製版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2,061元 │95年8月10日 │AU0000000 │4 │
│ │刷股份有限公司 黃│萬華分行 │ │ │ │ │
│ │寶麒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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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冠勝彩色照相製版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33,911元 │95年7月10日 │AU0000000 │4 │
│ │刷股份有限公司 黃│萬華分行 │ │ │ │ │
│ │寶麒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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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慈興彩色印刷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20,636元 │95年6月30日 │QL0000000 │3 │
│ │司 黃基平 │汀州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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