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148號
聲 請 人 海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2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其中附表編號1已於民國95年10月7日屆 滿;附表編號2、3、4已於95年11月7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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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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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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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清水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195,850元 │95年5月31日 │HH0000000 │三個月 │
│ │ │作社雙園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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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王永成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197,376元 │95年6月11日 │KE0000000 │四個月 │
│ │ │作社雙園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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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吳郭金昭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120,400元 │95年6月24日 │JT0000000 │四個月 │
│ │ │作社雙園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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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黃彬庭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81,000元 │95年6月17日 │BQ0000000 │四個月 │
│ │ │信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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