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旺龍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華園藝有限公司、甲○○、忻泰建設有
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乙○○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捌
拾壹萬壹仟參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貳仟
柒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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