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6年度,53號
TPSM,106,台聲,53,20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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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三號
聲 請 人 許緯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
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三審判決(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三六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 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 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本件聲請人許緯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一0一年度上更㈡字第二五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經本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三六號判決,認聲請人之上訴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規定, 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卷附該判決可憑。聲請人對本院所為程 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應予 駁回。至聲請人如認有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宜向最後事實審 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為之,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王 復 生
法官 林 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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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