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4478號
TPDV,95,聲,4478,200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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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478號
聲 請 人 亞周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存字第一○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現金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 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 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禁止商標移轉等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五年度智裁全字第十號民事裁定,為 擔保假處分,曾提供現金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元為擔保金, 並以本院九十五年存字第一○四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 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智執全字第四號假處分執行在案。茲因相 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上開提存 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同意書一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一份、身分證影本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 十五年度智裁全字第十號卷、九十五年度智執全字第四號卷 及九十五年存字第一○四五號提存卷查明無訛,核無不合,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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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周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