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4474號
TPDV,95,聲,4474,200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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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474號
聲 請 人 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北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 4320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551號判決確定,其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2,餘由聲請人負擔 。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15,401元(聲請人繳納)
第一審送達郵費 282元(同上)
第一審鑑定費 80,000元(同上)
第二審裁判費 22,290元(相對人繳納)
合 計 117,973元
上開合計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2即58,987元(117,973÷2=58,987,元以下四捨五入),經扣除相對人已付22,290元,相對人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6,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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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