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4430號
TPDV,95,聲,4430,200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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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430號
聲 請 人 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悠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 存字第399號提存事件提存之擔保物新台幣47萬元。其陳述 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前遵鈞院92年度 裁全字第4905號民事裁定,提供上開提存金在案。茲因假扣 押所保全請求之本案勝訴確定,為此聲請准予發還上開提存 金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民 事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 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 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依聲請 人所述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相關卷宗審查結果,聲請人假 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既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 ,則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即得逕行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提 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命返還提存物,是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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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悠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