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4429號
TPDV,95,聲,4429,2006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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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42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相 對 人  歐風家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17,952元,及自本裁定最後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 第100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7,95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最後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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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風家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