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418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陳岳瑜律師
相 對 人 百萬網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 556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其中98%。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先行墊支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26,938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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