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3996號
TPDV,95,聲,3996,2006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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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996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蔓都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相對人「曼都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蔓都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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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蔓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曼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