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2964號
TPDV,95,聲,2964,2006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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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964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台灣百樂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零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運費事件,經本院90年度訴字第6362 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敗,聲請人就敗訴部分聲明上訴後,經 臺灣高等法院92 年度上字第608號廢棄改判聲請人全部勝訴 ,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案經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4號 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其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 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6,175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1,020元
第二審裁判費 87,749元
第二審送達郵費 136元
第三審核定律師酬金 30,000元 最高法院95 年度 台聲字第720號裁
定。
合 計 175,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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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百樂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