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427號
SCDV,106,司促,4427,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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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4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蔡光義
債 務 人 朱淑卿
一、債務人朱淑卿蔡光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
  伍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光義於民國97年11月至100年04月間邀同債
  務人朱淑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35,96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
  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光義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
  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朱淑卿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
  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42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淑卿、蔡│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235967│光義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淑卿、蔡│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5967│光義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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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