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1550號
TPDV,95,拍,1550,2006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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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550號
聲 請 人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吳至格律師
相 對 人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欣華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股票,准予拍賣。
相對人欣華昌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股票,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6月1日分別與 第3人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公司)訂立質 權契約,將其所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國 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設 定質權與中興公司,以擔保相對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華隆公司)在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910,000,000元(相 對人華隆公司部分)、180,000,000元(相對人欣華昌有限 公司部分)之範圍內對中興公司所負之債務,上開股票除經 相對人背書交付外,並經股票發行公司辦理質權設定登記在 案,詎華隆公司於清償期屆至仍未清償,第3人中興公司並 將華隆公司所簽發交付之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惟 仍未獲清償,嗣第3人領航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自中興公 司受讓上開債權後,復讓與聲請人,質權之擔保亦隨同移轉 ,聲請人並已向股票發行之公司辦理質權移轉登記完竣,惟 屢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質權契約、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本院93年度票字第 61387號等件為證。
二、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 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 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得為許可強 制執行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意旨 參照)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邦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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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領航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華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