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284號
TPDV,95,建,284,2006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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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84號
原   告 圓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震國際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臨27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楊振達」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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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