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5年度,595號
TPDV,95,司,595,2006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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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德川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禾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德川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
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德川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德川公司)之債權人,現以鈞院90年度民執全正字第 864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假扣押相對人德川公司之財產;惟相 對人德川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已於民國95年5 月31日死 亡,迄今尚未重新選任董事長代表公司,聲請人為請求鈞院 對相對人德川公司為行使權利之通知,以利擔保金之取回, 爰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德 川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 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 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此為民國90年 1 月12日修正之公司法,基於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 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 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 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 內經濟秩序所增訂。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述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0年度裁全 字第1498號假扣押裁定、90年度存字第1151號提存書、相對 人德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董事及監察人資料、戶籍謄本 等文件為證,固堪信為真實;惟本件相對人之原法定代理人 即董事長甲○○雖已死亡,其人格權業已消滅,相對人德川 公司自應依公司法第208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另行補選 董事長,若相對人公司之董事不依前開規定互選董事長時, 則依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之意旨,即應以全體常務董事 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7號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81年度抗字第802 號裁定意旨參照)。乃本件 依聲請人自承之情暨依卷附相對人變更登記表所載,相對人



公司尚有翁俊騰、吳建興2 名董事可資對外代表公司,自無 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所定之情形。是綜上所 述,聲請人之本件聲請自不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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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川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名禾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