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吳秀瀅即翔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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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翔嘉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吳秀瀅為翔嘉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翔嘉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翔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聲報清算 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報送在案,經徵得 吳秀瀅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吳秀瀅為該 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保存之清算期間 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等件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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