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5年度,71號
TPDV,95,勞訴,71,2006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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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7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被   告 順一儀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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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一儀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