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金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被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五年
五、六月份業務員客戶別銷售統計表,及依據上訴人民國九十三
年一月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之業務員客戶別銷售統計表製作之業
績獎金試算表,繕本並逕送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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