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1144號
聲 請 人 鼎仁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樺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95年度裁全字第15994號、95年度 執全字第4431號),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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