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246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高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違約金起算年。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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