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50522號
TPDV,95,促,50522,2006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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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05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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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