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49502號
TPDV,95,促,49502,2006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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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95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相對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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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