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215號
上 訴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執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
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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