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464號
TPDV,94,訴,464,2006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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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   告 皇冠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律師
  複 代 理人 戊○○
  被   告 大村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蘇夏曦律師
        許進德律師
  上  1 人
  複 代 理人 劉金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捌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萬捌仟陸佰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向訴外人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一品公司)承攬中興大學生物大樓新建工程(下稱中興大 學工程)以及向訴外人睦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睦昇公 司)承攬農委會農業試驗所丁種宿舍重建工程(下稱農委會 工程),兩造於民國於92年簽訂磁磚訂購條款合約,而合約 所載「才」、「片」為計算單位,並非計價依據,而伊依約 運至上開兩處工地磁磚部分,固應由伊負擔運費,但被告要 求伊運至磨角廠磁磚加工後,再由被告轉運至工地,以及被 告事後零星購買磁磚之運費,則應由被告自行負擔。雖合約 約明伊應配合工地進度出貨,但建築工地如未達結構體完成 、外牆打底完成及清理工地,可供存放磁磚程度,被告根本 不可能要求出貨,而被告分別於92年8月、9月通知伊出貨, 伊依約在30天備料期交貨,並無遲延情事。又被告並未依約 與伊將磁磚抽樣送驗,視為已收受,且該工程經業主驗收合 格,被告不得事後再執瑕疵予以爭執。是本件伊依約交貨並 請款,惟被告迄今仍積欠中興大學工程貨款73,157元以及農 委會工程貨款1,167,963元,合計1,241,120元,爰依買賣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1,241,12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伊因承攬中興大學及農委會工程而向原告訂購磁 磚,雖原告交付中興大學工程之射出還原磚28,888才,以及 農委會工程之射出還原磚73,594才、射出二丁掛磚83,156塊 、竹筒磚37,152塊。但原告全部以貼才費用計價,並由伊代 墊運費,且原告逾期交貨及磁磚瑕疵,造成伊損失等情,伊 主張以未貼才費用141,056 元、代墊運費11,867元、逾期交 貨罰款503,972元及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837,516元,以及 伊對原告之貨款債權10,033元,與原告請求貨款債權為抵銷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查被告承攬中興大學工程及農委會工程,而向原告訂購上開 工程所需磁磚,被告尚積欠原告關於中興大學工程磁磚73,1 57 元貨款、農委會工程磁磚1,167,963元貨款,為兩造所不 爭,並有磁磚訂購條款、出貨明細表及請款明細表,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8頁),堪信為實。四、原告本於買賣合約法律關係請被告給付磁磚貨款,為被告所 否認,並以上開抵銷事由置辯,則本件自應審酌被告主張抵 銷事由,是否有理由?茲分項敘述如后:
㈠、磁磚貼才費用141,056元部分:
查兩造簽訂之磁磚訂條款所附之工程價目明細表,其中中興 大學工程之射出還原磚(4.5×9.5cm)、單位「才」、單價 為22元;農委會工程部分:射出還原磚(4.5×9.5cm)、單 位「才」、單價22元,射出圓型竹筒磚(5.2×24 cm)、單 位「片」、單價14元,射出二丁掛磚(5.2×24 cm)、單位 「片」、單價2.2 元,經核與原告製作為被告所不爭之出貨 明細表及請款明細表所載之計價單位相符。而被告既未能提 出兩造合意改以未貼才磁磚計價,自應以原合約單價為計價 依據,自不能事後另以其他訂購合約條款,改變兩造原合意 之計價約款,則被告事後以訴外人中廣石材有限公司報價單 (見本院卷第54頁),主張應以單價8 元計價,主張扣除未 貼才費用共計141,056元,為無理由。
㈡、代墊運費11,867元部分:
按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 債務人負擔。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 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民法317 條定有明 文。查本件兩造簽訂之磁磚訂購條款約明交貨地點分別為中 興大學及台中縣霧峰鄉○○路77號旁,則原告依約應以上開 兩處為履行交貨之清償地,且原告亦自承由其負擔運費(見



本院卷第80頁)。是觀諸被告提出支出中興大學工程運費之 世鵬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下稱世鵬公司)及俊宏搬運行之請 款單及送貨單所示,其中92年11月11日、同年11月21日運費 共計2,824元,92年12月1日、同年12月2日運費共計6,000元 ,93年12月3日運費225元,93年4月28日運費630元(分見本 院卷第32頁至第34頁),而被告提出農委會工程之世鵬公司 及俊宏搬運行之請款單送貨單,其中92年11月13日運費1,99 2元,92年12月2日運費196元(見本院卷第92頁、第88 頁) 部分,載送地點既係本件約定之清償地,且載運地點、數量 與原告所製作之出貨明細表相符,自堪信為實。雖原告另以 被告零星購買磁磚應由其自行負擔運費云云,惟上開磁磚之 運費均係原告所製作出貨明細表所載之磁磚,並非被告事後 零星所購之物,況原告亦提不出上開磁磚託運之資料供參, 則原告空言否認被告代墊運費云云,自無足採。是本件被告 抗辯代墊11,867元磁磚運費部分,自屬可採。㈢、逾期罰款503,972元部分:
依本件兩份磁磚訂購條款第5 條約定:乙方(按指原告)應 提供生產中之品名、數量供甲方(按指被告)選購,甲方自 確定型號、數量傳真為憑起算30天,以為乙方貨品備料期。 若乙方不及出貨數量,乙方須立即調度或生產足額數量供工 地使用,否則以逾期論。第10條約定:乙方延期交貨時,每 逾一天(以交貨日期截止日第二天算起)依合約價款千分之 三計付罰款。若甲方通知交貨日,欲修改交貨日期,請於七 天前通知,倘貨車已出,甲方不得無故拒收。因驗收不合格 而致退換致逾原交貨日期以逾期論。是兩造約定以被告傳真 訂貨後,原告經30天備料期即行出貨,否則即屬遲延交貨, 應受逾期罰款。經查:
⒈兩造約定中興大學磁磚交貨期間為92 年8月初,原告主張被 告於92 年9月初始通知出貨至中興大學,惟原告卻提不出相 關出貨通知之傳真資料。雖原告否認被告所提92年7月4日中 興大學訂貨通知傳真函(見本院卷第31頁),惟證人即被告 前副理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該紙92年7月4日中興大學訂 貨傳真,除了最後一行「數量改為785件,其中3,609才不需 貼才」不是伊寫的以外,其餘皆係伊製作傳真給原告等語( 見本院卷第205 頁),另參照證人即一品公司前工務主任庚 ○○於本院審理時證陳:伊要求被告須於92年8月5日進貨, 結果拖到同年9 月30日才進第一批磁磚等語(見本院卷第65 頁),是依被告先向一品公司承攬中興大學磁磚工程,再轉 而向原告訂購磁磚之過程而觀,一品公司要求被告須在92年 8月5日進貨,因被告尚須考慮原告30天備料期,故被告提前



在92年7月4日傳真通知原告訂購磁磚,並要求原告應於92年 8 月初交貨,自符合本件訂購磁磚流程及甲○及庚○○證詞 ,堪予採信,是原告除空言否認收受該紙訂貨通知傳真函, 並無法舉證證明其所主張之訂貨通知,自無可採。是依上開 92 年7月4日訂購傳真函所示,原告經30天備料期應於92年8 月3日交付19,625才(計算式:785件×25才=19,625),惟 原告遲至92年9月5日始交付5,511才、同年10月7日再交付90 2才磁磚,被告主張原告此部分之遲延交貨之逾期罰款為71, 257元,為有理由(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 ⒉又兩造約定農委會磁磚交貨期間須依工地需求進度配合出貨 。雖原告主張被告係於92年9月8日通知訂貨云云,並提出被 告92年月8日傳真函為證(見本院卷第118頁),惟該紙傳真 函係催告出貨而非初期訂貨之傳真函文,業經證人即被告業 務乙○○次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與睦昇公司簽約後,因農 委會工地有一定進度,經該工地主任向被告確認磁磚型號及 數量,伊再轉向原告下單,但原告遲延交貨,後來睦昇公司 催促交磁磚,伊才寫92年9月8日傳真催原告儘速交貨等語( 見本院卷第230 頁),原告執此主張係被告訂購農委會工程 磁磚之時點,自無可採。雖原告否認被告所提92 年7月24日 農委會工地訂貨通知傳真函(見本院卷第41頁),惟證人即 睦昇公司業務經理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與被告於92 年6月28日簽約,同年7 月23日通知被告要在同年9月10日出 貨,但被告92 年10月6日還未出貨,伊有發工務通知單催貨 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是依被告先向睦昇公司承攬農委 會磁磚工程,再轉向原告訂購磁磚之過程而觀,睦昇公司於 92年7月23日通知被告須在同年9月10日出貨,則被告考慮原 告30天備料期,故提前在92 年7月24日傳真通知原告訂購磁 磚,並要求原告應於92 年8月底交貨等情,自符合本件訂購 磁磚流程及丙○○之證詞,堪予採信。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 其所主張之訂購傳真函為憑,則其空言否認收受被告92 年7 月24日訂貨通知傳真函,自無可信。是被告於92年7月24 日 向原告訂貨,惟原告未能在30天備料期即同年8 月23日備妥 磁磚交貨,則被告依兩造合約第5條、第10條約定,自92 年 8月24日起算逾期罰款共計為394,246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 示),為有理由。
⒊再依合約第11條約定:磁磚顏色及色澤規格大小須一致,若 有混雜之色差及尺寸參差不齊之情事發生時,現場人員有權 利將磁磚退回,乙方並應於甲方通知日起三日內將誤差及色 差之磁磚全部更換完成,乙方在期限內未能如期更換完成時 ,則該期款項不得請款,待更換完成後下期再予補請。是縱



認被告退回顏色及色澤規格大小不一之磁磚,而原告未能在 三日內更換,充其量僅原告不得請領當期款項,須俟更換完 成再連同下期款項一併補請而已,並無逾期罰款之約定。是 被告以93 年1月23日律師函要求原告補行更換磁磚,並自93 年1月23日起算逾期罰款14,460元部分,自屬無理由。 ⒋綜上,被告主張原告逾期交貨罰款465,503 元部分,為有理 由,逾此部分主張,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837,516元部分: ⒈查兩造磁磚訂購條款第7 條約定:甲方對所訂之磁磚,若有 品質爭議,乙方應立即處理,雙方並同意以CNS 國家標準為 判定依據,並由雙方會同處理;若檢驗測試不符規定該批材 料應即運離工地,乙方不得要求補貼並賠償甲方一切損失。 是本件原告所交付之磁磚是否具有瑕疵並造成被告損害,自 應依上開約定CNS國家標準為斷。查CNS中國國家標準擠出面 磚10631-R2172(76年)4.1.1長度及寬度規定:長度及寬度 之許可差不得超過標稱尺度之±1%等情(見本院卷第95反面 )。換言之,本件4.5×9.5cm射出還原磚的長度及寬度必須 在4.545cm~4.455cm與9.595cm~9.405cm之間,始符合兩造約 定之品質。是依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採用上開CNS 規範於 92年10月30日工材字第E00-0000-0號試驗報告所示:長×寬 ×厚=9.74cm×4.62cm×0.86cm(見本院卷第142 頁),顯 逾CNS 標準長寬之最大值9.595cm與4.545cm。而桂田高雄實 驗室依上開CNS規範出具之92 年11月12日擠出面磚試驗報告 顯示,射出還原磚之長×寬×厚之平均值=9.547cm×4.561 cm×0.847cm等情(見本院卷第142頁反面),磁磚寬度的平 均值4.561cm超過標準最大值的4.545cm,可見原告所交付的 4.5cm×9.5cm射出還原磚,顯有尺寸不一之瑕疵甚明。且證 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射出還原磚(4.5×9.5)磁磚 背面道溝不平,牆面會有不平現象,切邊不齊,並有缺角, 伊貼完牆面以後,將磁磚上的貼紙撕下來後才發現這個問題 ,因怕會影響驗收,所以自行於92年11、12月份敲掉重做, 後來睦昇公司對被告求償915,084 元,後來經過協商扣款65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是睦昇公司貼完牆面撕去磁 磚貼紙始發現瑕疪,並在驗收之前即自行打掉重貼,自與內 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94年11月28日營署中中字第09432096 40號函所敘並未要求包商打掉重貼及逾整體完工期限等情, 並無抵觸(見本院卷第166 頁),且非被告疏未檢查而怠於 通知原告之瑕疪之情。再觀諸兩造與睦昇公司於93 年2月10 日三方協議:「茲就農試所丁種宿舍重建工程接續工程之外 牆還原磚45×95品質不良之後續處理,三方有下列協議:針



對驗收可能產生之修繕材料2,000才(45×95 還原磚)皇冠 窯業承諾於2/20到工地。」等語(見本院卷第42 頁),在 在證明原告交付的4. 5cm×9.5cm射出還原磚確有違反CNS檢 驗標準之瑕疵情事,並因此造成睦昇公司向被告請求賠償91 5,084元(見本院卷第43 頁),嗣改依開立折讓單方式扣除 65萬元貨款(見本院卷第129 頁),是被告依睦昇公司求償 項目金額請求原告應賠償材料耗損、補貼工資、重作工資、 材料運費及試驗費共計485,636 元,自應依睦昇公司折讓比 例予以計算,是被告主張抵銷金額在344,956 元,為有理由 (計算式:485,636×650,000÷915,084=344,956,四捨五 入),被告主張抵銷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⒉雖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中興大學工程4.5×9.5cm 射出還原磚之背溝不平整、毛邊,有問題的磁磚大約有9,80 0才,因為工期只到92 年11月30日,伊不得不先貼,等到驗 收之後再做修補,否則逾期罰款會很嚴重,後來在93年1月9 日驗收,大約拆9,800 才,伊有要求被告補貨,但被告沒有 辦法補這麼多,伊只好用剩下的料,邊拆邊修補等語(見本 院卷第65頁至第66頁),惟中興大學95 年7月12日興總字第 0950004012號函稱:「施工及驗收過程中,因發現完成面不 平整,而曾數度要求承包商打除重貼,因經承包商數次打除 修正,其重貼面積及數量無法精確計算,本校無相關統計資 料」等語(見本院卷第213 頁),是中興大學工程磁磚雖因 完成面不平整,固經一品公司打除重貼,惟該工地磁磚不平 整之原因,究係因磁磚本身品質或施工技術良寙所致,攸關 本件磁磚是否構成瑕疵之認定,則庚○○基於施工單位立場 ,將磁磚遭業主要求打除原因全歸咎於磁磚品質不佳云云, 既乏客觀證據可資佐證,且被告提出拍攝工地相片(見本院 卷第137頁、第138頁),並無法區辨出確係中興大學工程, 且為原告所否認,被告既無法提出依合約約定經CNS 國家標 準檢測磁磚有何不合格之證據供參,尚難認定徒憑拆除重貼 之證據,遽認原告交付中興大學工程磁磚有何該當約定品質 瑕疪之處。再者,中興大學係因磁磚完成面不平整,而要求 一品公司打除重貼,並非因磁磚有色差問題,故被告另提出 合約第11條約定之色差瑕疵抗辯,亦屬無理由。是被告此部 分瑕疵抗辯主張抵銷351,880元,即屬無理由。 ⒊基上,被告本於不完全給付法則,請求原告損害賠償344,95 6 元,並執此與原告主張之貨款債權為抵銷,為有理由,被 告逾此部分主張抵銷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㈤、貨款債權10,033元部分:
查被告主張其對原告具有10,033元之貨款債權,並提出對帳



明細分析表及出貨單為憑(見本院卷第44頁正、反面),原 告於本院94 年3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對被告主張上開貨款 債權及證據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6頁),依民事訴訟法第 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實。雖原告事後於95年6月20日 提出民事準備㈤狀,而改以被告未依法交付,不知該文件及 其內容,保留真正與否之抗辯云云(本院卷第207頁反面) ,惟原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僅空言否認上開債權存在,自 屬無理由。是被告以10,033元貨款債權主張抵銷,亦為有理 由。
㈥、綜上,被告主張抵銷債權在832,359 元範圍,為有理由(計 算式:11,867+465,503+344,956+10,033=832,359), 逾此部分主張抵銷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是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之1,241,120元貨款,經被告以上開832,359 元主張抵銷後,尚餘408,761元(計算式:1,241,120-832, 359=408,761),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08,761 元貨款及法 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告逾此部分請求,則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而論,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 8,761元,以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3 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逾此範圍請求,則非正當,應予駁回。又本判決主文第 1項所命被告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5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 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就 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 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 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附表一:原告逾期交貨罰款71,257元(中興大學工程)┌────┬────┬─────┬──────────────┐
│交貨日期│交貨數量│ 未交數量 │逾 期 罰 款(四捨五入) │
├────┼────┼─────┼──────────────┤




│92.09.05│ 5,511 │ 4,114 │19,625才×22元×32天(08.04~│
│ │ │ │09.04)×0.003=41,448 │
├────┼────┼─────┼──────────────┤
│92.10.07│ 902 │ 3,212 │14,114才×22元×32天(09.05~│
│ │ │ │10.06)×0.003=29,809  │
└────┴────┴─────┴──────────────┘
附表二:原告逾期交貨罰款394,246元(農委會工程)┌──────────────────────────────────┐
│4.5cm×9.5cm射出還原磚,合計246,958元(四捨五入) │
├─────┬────┬─────┬─────────────────┤
│交貨日期 │交貨數量│ 未交數量 │ 逾 期 罰 款 │
├─────┼────┼─────┼─────────────────┤
│92.10.07 │ 2,222 │ 64,428 │ 66,650才×22元×44天(08.24~10.06│
│ │ │ │ )×0.003=193,552元 │
├─────┼────┼─────┼─────────────────┤
│92.10.11 │ 1,287 │ 63,141 │ 64,428才×22元×4天×0.003=17,00│
│ │ │ │ 9 元 │
├─────┼────┼─────┼─────────────────┤
│92.10.13 │ 2,400 │ 60,741 │ 63,141才×22元×2天×0.003=8,335│
│ │ │ │ 元 │
├─────┼────┼─────┼─────────────────┤
│92.10.20 │ 4,334 │ 56,407 │ 60,741才×22元×7天×0.003=28,06│
│ │ │ │ 2 元 │
├─────┴────┴─────┴─────────────────┤
│射出二丁掛磚,合計43,613元 │
├─────┬────┬─────┬─────────────────┤
│交貨日期 │交貨數量│ 未交數量 │ 逾 期 罰 款 │
├─────┼────┼─────┼─────────────────┤
│92.10.23 │ 23,680 │ 65,310 │ 88,990片×2.2元×60天(08.24~10.2│
│ │ │ │ 2)×0.003=35,240元 │
├─────┼────┼─────┼─────────────────┤
│92.10.26 │ 22,400 │ 42,910 │ 65,310片×2.2元×3天×0.003=1,29│
│ │ │ │ 3 元 │
├─────┼────┼─────┼─────────────────┤
│92.11.21 │ 31,992 │ 10,918 │ 42,910片×2.2元×25天×0.003=7,0│
│ │ │ │ 80元 │
├─────┴────┴─────┴─────────────────┤
│竹筒磚,合計103,675元 │
├─────┬────┬─────┬─────────────────┤
│交貨日期 │交貨數量│ 未交數量 │ 逾 期 罰 款 │




├─────┼────┼─────┼─────────────────┤
│92.10.26 │ 35,136 │ 2,864 │ 38,000片×14元×63天(08.24~10.25│
│ │ │ │ )×0.003=100,548元 │
├─────┼────┼─────┼─────────────────┤
│92.11.21 │ 2,016 │ │ 2,864片×14元×26天×0.003=3,127│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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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冠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睦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冠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鵬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村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廣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