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386號
TPDV,90,重訴,1386,2006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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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0年度重訴字第1386號
  原   告 辛○○
        壬○○
        子○○
        己○○
        癸○○
              1
        庚○○
        丑○○
              1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律師
  被   告 戊○○
             現於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身分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746巷51號
  被   告 丙○○  身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
華民國95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戊○○乙○○應依次連帶給付原告辛○○新臺幣捌萬零伍佰元、原告壬○○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元、原告子○○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原告己○○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元、原告癸○○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元、原告丑○○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元、原告丁○○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元。被告丙○○應依次給付原告辛○○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元、原告壬○○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原告子○○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元、原告己○○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元、原告癸○○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原告丑○○新臺幣叁萬柒仟元、原告丁○○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貳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戊○○乙○○連帶負擔百分之七,被告丙○○負擔百分之五,原告辛○○負擔百分之四、原告壬○○負擔百分之十四、原告子○○負擔百分之十二、原告己○○負擔百分之十七、原告癸○○負擔百分之十四、原告庚○○負擔百分之二十、原告丑○○負擔百分之六、原告丁○○負擔百分之一。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辛○○壬○○子○○己○○癸○○丑○○丁○○依次分別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元、肆萬伍仟元、



伍仟元、壹萬捌仟元、肆萬伍仟元、貳萬肆仟元、伍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辛○○壬○○子○○己○○癸○○丑○○丁○○依次分別以新臺幣陸仟元、貳萬伍仟元、伍仟元、壹萬捌仟元、貳萬伍仟元、壹萬貳仟元、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主張依民法第一 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 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九第二、三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損害。嗣於民國95年10月25日撤回關於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 九第二、三項合會法律關係之訴訟標的,僅依上開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並引用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㈠字第 598 號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為侵權行為之事實,有言詞辯論 筆錄可稽(見卷二第163、164、186 頁),本院自僅就上開 事實,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論斷,合先敘明。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乙○○丙○○為同胞姊妹,被告戊○○乙○○之夫 ,由乙○○丙○○自任會首,乙○○召集如附表一所示組 別甲、乙、丙之互助會,丙○○召集如附表一所示組別己、 庚、辛、壬之互助會,每會金額均為新台幣(下同)30,000 元,均採標息須預先扣除之內標制。詎其等因經濟狀況週轉 困難,乙○○戊○○夫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丙○ ○則單獨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各基於概括犯意,利用會首 在開標地點主持開標,極少數活會會員到場及會員間欠缺聯 繫之機會,連續多次以虛構會員、偽以他人名義參加、或未 經同意參加等方式加入前開互助會,於如附表二各組會所示 時間,未經各被冒名會員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名義參與競 標,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取會款。
㈡虛構或偽以他人之名參加及未經同意參加之情形: 1乙○○戊○○虛構,或偽以他人名義,或未經同意參加 部分:被虛構或被冒名或未同意參加之人為:①羅昌賢( 甲會會單編號22、乙會會單編號22、丙會會單編號17、己 會會單編號10)、②謝淑妙(乙會會單編號32、丙會會單 編號49)、③楊啟堅(乙會會單編號31)、④林國村(乙 會會單編號13)、⑤李蕙芬(丙會會單編號14)、⑥林健 熙(丙會會單編號16)、⑦林芳如(丙會會單編號33)。 2丙○○虛構或冒名或未同意參加參加部分:被虛構或被冒



名或未同意參加之人為:①李月幼(乙會會單編號4、5) 、②劉翠華(丙會會單編號27)、③陳淑華(丁會會單編 號23)、④阮坤仁(己會會單編號19)、⑤鍾易達(庚會 會單編號13)、⑥蔡鳳梅(庚會會單編號16)、⑦吳月津 (庚會會單編號03)、⑧吳月華(庚會會單編號02)、⑨ 吳淑女(辛會會單編號02)、⑩趙哲輝(辛會會單編號04 )、⑪阿秀(辛會會單編號32)、⑫許素真(辛會會單編 號07)、⑬鄭汲宜(辛會會單編號06)、⑭鍾易達(壬會 會單編號23)。
乙○○戊○○丙○○等冒標及詐欺之金額: 1乙○○戊○○部分:
乙○○戊○○二人於如附表二⑴乙編號6、8、13、25號 ;⑵丙編號 4、6、7、10號;⑶己編號11號所示時間,未 經被冒名或虛構參加之乙會會員羅昌賢、楊啟鏗林國村 、謝淑妙;丙會會員林建熙、羅昌賢、李蕙芬、林芳如; 己會會員羅昌賢等人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等名義參與競 標,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取會款⑴乙會部分:2,151,70 0元;⑵丙會部分:3,356,500元;⑶己會部分: 744,000 元,以上共計3,252,200元。
丙○○部分:
丙○○於如附表二⑴乙編號10、17(原告及刑事判決誤為 4、5)號;⑵丙編號3(原告及刑事判決誤為27)號;⑶ 丁編號7(原告及刑事判決誤為23)號;⑷己編號32(原 告及刑事判決誤為19)號;⑸庚編號8、21、23、30(原 告及刑事判決誤為2、3、13、16)號;⑹辛編號3、4、7 、9 、15(原告及刑事判決誤為2、4、6、7、32)號所示 時間,未經被冒名或虛構參加之互助會會員李月幼(乙會 )、劉翠華(丙會)、陳淑華(丁會)、阮坤仁(己會) 、吳月津、鍾易達、吳月華、蔡鳳梅(以上為庚會)、鄭 汲宜、阿秀、許素真、吳淑女、趙哲輝 (以上為辛會)等 人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等名義參與競標,向不知情之活 會會員詐取會款⑴乙會部分: 1,144,000元;⑵丙會部分 :916,800元;⑶丁會部分:1,053,000元;⑷己會部分: 423,900元;⑸庚會部分:1,947,100元;⑹辛會部分:2, 403,400元,以上共計7,888,200元。 ㈣嗣於87年7月5日乙○○宣布甲、乙、丙會停會,至同年12月 15日丙○○宣佈己、庚、辛、壬會停會,原告8人及訴外人 楊正吉、林惠華等人發覺有異,始知悉上情。被告使用詐術 、偽造文書等不法行為,造成活會會員即原告之損害,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被告就原告如附表三所之損害金額負連



帶賠償責任。
㈤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2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戊○○乙○○辯稱:乙○○於85年間被倒會,仍以負 責任態度苦撐系爭互助會。原告請求之金額將標息部分亦計 算進入,自屬錯誤,被告現無力負擔賠償等語,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丙○○則以:甲、乙、丙會與伊無關,伊未冒標。伊召 集之互助會僅辛會、壬會,僅原告子○○庚○○丁○○ 與伊有關。子○○參加己會、庚會,均屬死會,雙方已結算 並簽訂和解契約,不得向伊請求。庚○○則參加辛會、壬會 ,均屬活會,伊尚積欠庚○○會款 588,800元。丁○○原參 加辛會、庚會、壬會,辛會是與訴外人簡智慧參加各一半, 嗣其將該半會讓與被告;而其餘二會僅壬會是活會,伊積欠 丁○○會款則為72,650元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四、原告主張乙○○丙○○分別召集互助會,詎其等因經濟狀 況週轉困難,乙○○戊○○夫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丙○○則單獨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各基於概括犯意,利 用會首在開標地點主持開標,極少數活會會員到場及會員間 欠缺聯繫之機會,連續多次以虛構會員、偽以他人名義參加 、或未經同意參加等方式加入前開互助會,於如附表二各組 會所示時間,未經各被冒名會員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名義 參與競標,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取會額30,000元扣除標息 後之活會會款之事實,為乙○○戊○○所不爭執。雖丙○ ○辯稱乙、丙會與其無關,其未冒標等語,然查乙會編號10 、17號會員李月幼之聯絡電話「00000000」;丙會編號 3號 會員劉翠華之聯絡電話為「00000000」,該二電話之使用人 均為丙○○,足見該會員為丙○○所虛構,所辯未冒標云云 ,尚非可取。而乙○○戊○○因上開事實涉犯共同詐欺、 行使偽造文書等罪,分別經判決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個月 ;丙○○因上開事實涉犯詐欺、偽造文書罪,經判決有期徒 刑二年確定在案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㈠字第59 8 號刑事判決(見卷一第224至269頁)、最高法院95年度台 上字第2247號刑事判決(見卷二第106至109頁)在卷可稽, 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歷審卷宗核對無訛。是原告主張此部 分之事實,足堪採信。至於原告主張丙○○乙○○、戊○ ○二人冒標部分;乙○○戊○○丙○○冒標部分,均為 共同侵權行為人,應互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然為被告所否



認。原告就此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主張尚難信實。而 原告既援引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㈠字第 598號刑事判決 認定之犯罪事實,為被告共同侵權行為之事實,依該判決亦 未認定被告三人就各次冒標行為均屬知悉,有共同冒標之詐 欺、偽造文書情事,是原告主張丙○○應就乙○○戊○○ 冒標行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乙○○戊○○應就丙○○ 之冒標行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均非可取。
五、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 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 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 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且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事實援引台灣高等法院 92年度上更㈠字第598 號判決認定之被告犯罪事實,是則本 件原告請求回復之損害,自僅限於上開被告以虛構會員、偽 以他人名義參加、或未經同意參加等方式加入互助會,並以 偽造標單方式冒標互助會,造成原告之損害為限。至於原告 因參加乙○○丙○○之互助會,實際積欠會款多寡,原告 與該二被告是否業已結算,核屬合會關係所生之糾紛,原告 得依合會之法律關係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是原告與乙○ ○、丙○○間關於互助會會款債務究為何,自非本院所得論 斷。
六、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 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 項亦定有明文。被告因經濟週轉困難,乙○○戊○○共同 ,丙○○則個人,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互助會,以虛列會 員或偽以他人名義或未經同意參加互助會,再冒標等詐欺、 偽造文書方法,使不知情之互助會會員誤信確有如會單所示 會員參加及得標,而按期繳納會款,被告確有故意不法侵害 原告之權利,或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之事 實,而構成侵權行為,被告自應依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戊○○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而死 會會員依互助會契約所繳交予會首金額非詐欺所受損害,各 互助會活會會員所受之損害金額,應即為其等交付被告之會 款金額,亦即被告以冒標方式詐欺活會會員繳納之款項,致 活會會員受有損害。又被告冒名標會,實際既無會員得標, 該得標標金並非真實存在,自無從認係原告所失之利益,原 告自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該標金部分之



損害。茲就原告因被告上開刑事犯罪事實所受損害分述如下 :
1關於乙○○戊○○冒標致原告所生損害部分: ⑴乙會部分:
查會員羅昌賢、楊啟堅、林國村、謝淑妙為乙○○、戊○ ○所虛構,則渠等於如附表二乙編號6、8、13、25號所示 時間得標,自屬乙○○戊○○偽以上開會員之名義標會 。參加乙會之原告有壬○○己○○癸○○丑○○丁○○5 人,其中原告壬○○己○○癸○○就乙會分 別於第20、22、23會(即如附表二乙編號20、22、23時間 )得標,成為死會,死會後尚無因被告行為而受損害。被 告於如附表二乙編號6、8、13、25號所示時間冒標,標金 依次為 13,200元、11,200元、9,000元、14,500元,則原 告壬○○己○○癸○○分別受有損害56,600元(16,8 00+18,800+21,000=56,600);原告丑○○丁○○因 被告冒標行為各受有損害72,100元(16,800+18,800+21 ,000+15,500=72,100)。
⑵丙會部分:
查會員林健熙、羅昌賢、李蕙芬、林芳如為乙○○、戊○ ○所虛構,則渠等於如附表二丙編號 4、6、7、10號所示 時間得標,自屬乙○○戊○○偽以上開會員之名義標會 。參加丙會之原告有辛○○壬○○癸○○丁○○ 4 人,均為活會。被告於如附表二丙編號 4、6、7、10號所 示時間冒標,標金依次為12,500元、9,000元、9,000元、 9,000元,則上開原告各受有80,500元之損害(17,500+2 1,000+21,000+21,000=80,500)。 ⑶己會部分:
查會員羅昌賢為乙○○所虛構,渠於如附表二己編號11號 所示時間得標,自屬乙○○偽以羅昌賢之名義標會。參加 己會之原告有子○○丁○○,於被告冒標當時均屬活會 。而被告於如附表二己編號11號所示時間冒標,標金則為 14,500元,是上開原告二人各受有損害15,500元。 ⑷是則乙○○戊○○共同詐欺、偽造文書之侵權行為,分 別致原告辛○○受有80,500元、壬○○受有137,100元( 56,600+80,500=137,100)、子○○受有 15,500元、己 ○○受有56,600元、癸○○受有137,100元、丑○○受有7 2,100元、丁○○受有168,100元(72,100+80,500+15,5 00=168,100)之損害。
2關於丙○○冒標致原告所生損害部分:
⑴乙會部分:




查會員李月幼為丙○○偽以其名義所參加,渠於如附表二 乙編號10、17號所示時間得標,自屬丙○○偽以李月幼之 名義標會。而參加乙會者,僅原告壬○○己○○、癸○ ○、丑○○丁○○ 5人,於丙○○冒用李月幼之名義標 會時,均為活會。而丙○○依次以標金12,000元、11,000 元標得,是丙○○向上開原告各詐得款項為37,000元(18 ,000+19,000=37,000)。
⑵丙會部分:
查會員劉翠華丙○○偽以其名義所參加,渠於如附表二 丙編號3 號所示時間得標,自屬丙○○偽以劉翠華之名義 標會。而參加丙會者,僅原告辛○○壬○○癸○○丁○○ 4人,於丙○○冒用劉翠華之名義標會時,係以標 金10,900元標得,而上開原告均為活會,是各向上開原告 詐得款項19,100元。
⑶丁會部分:
查會員陳淑華為丙○○偽以其名義加,渠於如附表二丁編 號 7號所示時間得標,自屬丙○○偽以陳淑華之名義標會 。而參加丁會者僅原告壬○○己○○癸○○,於丙○ ○冒用陳淑華之名義標會時,係以10,500元之標金得標, 而上開原告均為活會,是被告各向上開原告詐得19,500元 。
⑷己會部分:
查會員阮坤仁為丙○○所虛構,渠於如附表二己編號32號 所示時間得標,自屬丙○○偽以上開會員之名義標會。參 加己會之原告僅子○○丁○○,於丙○○冒用會員阮坤 仁名義標會時,係以14,300元標金得標,而上開原告均屬 活會,是丙○○各向上開原告詐得15,700元。 ⑸庚會部分:
查會員吳月津、鍾易達、吳月華、蔡鳳梅均為丙○○所虛 構,渠等於如附表二庚編號 8、21、23、30號所示時間得 標,自屬丙○○偽以上開會員之名義標會。參加庚會之原 告僅丁○○,於丙○○冒用虛構會員吳月津、鍾易達、吳 月華、蔡鳳梅名義標會時,依次以標金12,600元、14,900 元、11,300元、14,600元得標,分別詐得款項17,400元、 15,100元、18,700元、15,400元,合計為66,600元(17,4 00+15,100+18,700+15,400=66,600)。 ⑹辛會部分:
查會員鄭汲宜、阿秀、許素真、吳淑女、趙哲輝丙○○ 所虛構,渠等於如附表二辛編號3、4、7、9、15號所示時 間得標,自屬丙○○偽以上開會員之名義標會。而參加辛



會之原告為丁○○,於丙○○以虛構會員鄭汲宜、阿秀、 許素真、吳淑女、趙哲輝之名義標會時,依次分別以標金 9,700元、9,300元、9,500元、9,600元、9,100 元得標, 分別詐得款項20,300元、20,700元、20,500元、20,400元 、20,900元,合計為102,800元。 ⑺而丙○○就壬會部分雖虛構會員鍾易達,然尚未偽以其名 義標會,未造成原告之損害。是則丙○○上開冒標行為, 致原告辛○○受有19,100元、壬○○受有75,600元(37,0 00+19,100+19,500=75,600)、子○○受有15,700元、 己○○受有56,500 元(37,000+19,500=56500)、癸○ ○受有75,600元(37,000+19,100+19,500=75,600)、 丑○○受有37,000 元、丁○○受有241,200元(37,000+ 19,100+15,700+66,600+102,800 =241,200) 之損害 。
丙○○雖辯稱子○○參加己會,已屬死會,雙方已結算並 簽訂和解契約,不得向伊請求等語。然為原告子○○所否 認,而丙○○就已結算之事實未舉證以實其說,所辯即無 足取。
七、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戊○○乙○○依次分別連帶給付原告辛○○壬○○子○○己○○癸○○丑○○丁○○80,500元、137,100 元、 15,500元、56,600元、137,100元、72,100元、168,100元; 請求被告丙○○給付原告辛○○壬○○子○○己○○癸○○丑○○丁○○19,100元、75,600元、15,700元 、56,500元、75,600元、37,000元、102,800 元,均屬有據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乏依據,應予駁回。又本 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 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八、本件因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關於本件互助會會款已否結算, 積欠會款多少等,與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證,經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併予敘明。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附表一
┌──┬─────┬────┬───────┬─────┐
│組別│起會期間 │會員人數│每會金額 │開標地點 │
│ │標會日期 │(含會首)│(新臺幣) │ │
├──┼─────┼────┼───────┼─────┤
│ │84.11.05至│六十三人│三萬元 │台北市莊敬│
│ 甲 │89.03.05止│ │內標制 │路423巷2弄│
│ │每月五日 │ │加標 │1號1樓(富│
│ │ │ │ │奇實業有限│
│ │ │ │ │公司) │
│ ├─────┴────┴───────┴─────┤
│ │會首:乙○○
│ │會員:如附表二甲所示 │
├──┼─────┬────┬───────┬─────┤
│ │85.03.25至│四十五人│三萬元 │同上 │
│ 乙 │88.04.25止│ │內標制 │ │
│ │每月二五日│ │加標 │ │
│ ├─────┴────┴───────┴─────┤
│ │會首:乙○○
│ │會員:如附表二乙所示 │
├──┼─────┬────┬───────┬─────┤
│ │86.08.05至│五十一人│三萬元 │同上 │
│ 丙 │90.03.05止│ │內標制 │ │
│ │每月五日 │ │加標 │ │
│ ├─────┴────┴───────┴─────┤
│ │會首:乙○○
│ │會員:如附表二丙所示 │
├──┼─────┬────┬───────┬─────┤
│ │84.03.15至│六十一人│三萬元 │台北市莊敬│
│ 丁 │88.07.15止│ │內標制 │路391巷2弄│
│ │ │ │加標 │4號7樓 │
│ ├─────┴────┴───────┴─────┤
│ │會首:甲○○ │
│ │會員:如附表二丁所示 │
├──┼─────┬────┬───────┬─────┤
│ │87.01.15至│五十三人│三萬元 │同上 │
│ 戊 │90.10.15止│ │內標制 │ │
│ │每月十五日│ │加標 │ │
│ ├─────┴────┴───────┴─────┤
│ │會首:甲○○ │




│ │會員:如附表二戊所示 │
├──┼─────┬────┬───────┬─────┤
│ │85.01.05至│五十九人│三萬元 │同上 │
│ 己 │89.03.05止│ │內標制 │ │
│ │每月五日 │ │加標 │ │
│ ├─────┴────┴───────┴─────┤
│ │會首:丙○○
│ │會員:如附表二己所示 │
├──┼─────┬────┬───────┬─────┤
│ │85.06.10至│五十一人│三萬元 │同上 │
│ 庚 │89.01.10止│ │內標制 │ │
│ │每月十日 │ │加標 │ │
│ ├─────┴────┴───────┴─────┤
│ │會首:丙○○
│ │會員:如附表二庚所示 │
├──┼─────┬────┬───────┬─────┤
│ │85.12.01至│三十三人│三萬元 │同上 │
│ 辛 │88.08.01止│ │內標制 │ │
│ │每月一日 │ │ │ │
│ ├─────┴────┴───────┴─────┤
│ │會首:丙○○
│ │會員:如附表二辛所示 │
├──┼─────┬────┬───────┬─────┤
│ │86.11.20至│三十九人│三萬元 │同上 │
│ 壬 │90.01.20止│ │內標制 │ │
│ │每月二十日│ │ │ │
│ ├─────┴────┴───────┴─────┤
│ │會首:丙○○
│ │會員:如附表二所示壬 │
└──┴────────────────────────┘
附表二
(●表示被告乙○○戊○○冒標;★表示被告丙○○冒標)【甲】:會員人數(含會首乙○○)共63人
得標日期 得標金額 得標會員 活會會員應
繳納之金額
⒈ 84.11.5 $ 0 乙○○ $30000
⒉ 12.5 $ 9500 楊西紅 $20500
⒊ 85.1.5 $11400 林秀萱 $18600 ⒋ 2.5 $12600 蘇慧玲 $17400
⒌ 3.5 $13300 林倩正 $16700




⒍ 3.20 $14000 林竣立 $16000
⒎ 4.5 $12700 徐王欽 $17300
⒏ 5.5 $11800 許金城 $18200
⒐ 6.5 $13500 周柔柔 $16500
⒑ 7.5 $14100 劉竹安 $15900
⒒ 8.5 $14100 楊山池 $15900
⒓ 8.20 $12800 張家愷 $17200
⒔ 9.5 $14000 寅○○ $16000
⒕ 10.5 $14200 應玉秋 $15800
⒖ 11.5 $14700 蔡金娥 $15300
⒗ 12.5 $12800 應玉秋 $17200
⒘ 86.1.5 $12000 許智豪 $18000 ⒙ 1.20 $12700 傅秀玉 $17300
⒚ 2.5 $12000 吳碩仁 $18000
⒛ 3.5 $12200 李淑惠 $17800
 4.5 $11000 周昱安 $19000
 5.5 $12200 甲○○ $17800
 6.5 $13200 王注居 $16800
 6.20 $14000 周文婷 $16000
 7.5 $14000 伍秀雲 $16000
 8.5 $13000 戊○○ $17000
 9.5 $13600 子○○ $16400
 10.5 $12800 程麗蓉 $17200
 11.5 $13800 施淑玲 $16200
 11.20 $14500 施淑玲 $15500  12.5 $12000 辛○○ $18000
 87.1.5 $12000 蘇文博 $18000  2.5 $12000 丁○○ $18000
 3.5 $12000 蘇慧玲 $18000
 4.5 $12000 王榕璟 $18000
 4.20 $12000 蘇玫尹 $18000
 5.5 $12000 黃金鳳 $18000
 6.5 $12000 劉秋香 $18000
活會會員:
蘇慧玲、游玉燕、丁若恬、丁莉蓉、林美玲、林春圓、羅昌 賢、官燕玉、張素珠、己○○許秋霞李明祥丑○○王月秀王燦明、李為策、何漢耀、癸○○壬○○、黃金 蓮、伍秀雲、庚○○、周思甜、陳俐玲、王榮民。【乙】:會員人數(含會首乙○○)共 45 人
得標日期 得標金額 得標會員 活會會員應




繳納之金額
◎⒈ 85.3.25 $ 0 乙○○ $30000
⒉ 4.25 $10500 李克用 $19500
⒊ 5.25 $11600 劉淑華 $18400
⒋ 6.25 $14000 蔡金娥 $16000
⒌ 7.25 $11800 林秀萱 $18200
●⒍ 8.10 $13200 羅昌賢 $16800 ⒎ 8.25 $12000 林泰岳 $18000
●⒏ 9.25 $11200 楊啟鏗 $18800 ⒐ 10.25 $12500 周淑惠 $17500★⒑ 11.25 $12000 李月幼 $18000 ⒒ 12.25 $12000 甲○○ $18000 ⒓ 86.1.10 $12000 林倩正 $18000●⒔ 1.25 $ 9000 林國村 $21000
⒕ 2.25 $10500 應玉秋 $19500
⒖ 3.25 $11000 寅○○ $19000
⒗ 4.25 $13000 周元宏 $17000
★⒘ 5.25 $11000 李月幼 $19000 ⒙ 6.10 $ 9500 王李款 $20500
⒚ 6.25 $ 9800 應玉秋 $20200
⒛ 7.10 $10500 壬○○ $19500
 8.25 $11000 鄭如月 $19000
 9.25 $12100 己○○ $17900
 10.25 $12000 癸○○ $18000  11.10 $12900 施學文 $17100● 11.25 $14500 謝淑妙 $15500  12.25 $13500 施學強 $16500  87.1.25 $12500 洪美麗 $17500  2.25 $13800 王榮民 $16200
 3.25 $13600 曾謝腰 $16400
 4.10 $14000 丁若恬 $16000
 4.25 $14600 應玉秋 $15400
 5.25 $15000 戴玉梅 $15000
 6.25 $15500 洪美麗 $14500
活會會員:
戊○○、王憲一、王注居顏麗花丑○○、陳吉妹、施 淑玲、謝淑妙、丁○○李明祥游玉燕
【丙】:會員人數(含會首乙○○)共 51 人
得標日期 得標金額 得標會員 活會會員應
繳納之金額




◎⒈ 86.8.5 $ 0 乙○○ $30000
⒉ 9.5 $13600 林碧遐 $16400
★⒊ 10.5 $10900 劉翠華 $19100●⒋ 11.5 $12500 林健熙 $17500 ⒌ 12.5 $ 9000 李王端 $21000
●⒍ 87.1.5 $ 9000 羅昌賢 $21000●⒎ 1.20 $ 9000 李蕙芬 $21000
⒏ 2.5 $ 9000 甲○○ $21000
⒐ 3.5 $ 9000 葉肅珍 $21000
●⒑ 4.5 $ 9000 林芳如 $21000
⒒ 5.5 $10000 江春碧 $20000
⒓ 6.5 $10000 丙○○ $20000
活會會員:
洪美麗、蔡秋妍、蕭淑文、楊淑女翁月娥翁湘淳、高清 輝、高清標潘春美許文進、丁梅雪、陳俐玲、游香如、 寅○○、施淑玲、葉肅珍、蔡金娥、吳志勇、丁○○、林明 慧、陳幸娟、陳歐煌善、陳棟亞、何漢耀、戴玉梅、黃金鳳 、癸○○壬○○、黃金蓮、黃金葉、辛○○、陳吉妹、李 亞男、鄭如月、李政憲、楊任群、謝淑妙、游玉燕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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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