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五年度重附民字第五號
原 告 突破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隆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紹恆律師
張少騰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上被告因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九號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汝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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