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5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丁○○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
47 2號、第20698號、第20738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
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丁○○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89年訴字第117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9月確定,甫於91年8月16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 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5年7月間起至95年9月23 日止,分別在如附表所示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亞藝 影音,下稱亞藝公司)之分店,趁各該分店店員不注意之際 ,竊取各該分店內擺放於櫃上待售之化妝品、保養品、DVD 影片等物品,得手後,旋持之販售予臺北縣中興橋下跳蚤市 場內之不特定商家。另丁○○明知甲○○於95年9月23日, 在臺北市大安區○○○路○段3號地下1樓交付用以抵償債務 之面膜、乳液、諾德膠囊等物,係甲○○遂行財產犯罪之贓 物,竟仍以低價收受抵償。嗣分別為警於95年7月18日、95 年8月23日、95年9月23日循線查獲。
二、案經屈臣氏公司及其如附表所示分店員工陳映均、陳燕青、 唐青蓉、黃玟碩、薛昀詰、黃蓉慧、吳櫻桃、丙○○、吳承 勳、葉明德、羅立姍、陳仕隆、何國安、高士哲、鄭秉沅、 張君同、林聖峰、謝幸諱、潘麟宇、洪明得、陳偉聖、謝榮 忠、余克峻、張文欽、黃馨慧、林柏仁等人、亞藝公司民權 店員工乙○○、北安店員工戊○○分別訴由臺北市政警察局 信義分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丁○○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陳映均、陳燕青、唐青蓉、黃玟碩、薛昀詰、黃蓉慧、 吳櫻桃、丙○○、吳承勳、葉明德、羅立姍、陳仕隆、何國
安、高士哲、鄭秉沅、張君同、林聖峰、謝幸諱、潘麟宇、 洪明得、陳偉聖、謝榮忠、余克峻、張文欽、黃馨慧、林柏 仁、乙○○、戊○○等人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庫存比對清單 、監視器翻拍照片、搜索扣押筆錄、贓物領據等可憑,事證 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被 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被告甲 ○○上開36次竊盜犯行,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新修正刑法適 用後後犯之,應予以分論併罰。被告白振宇所犯如附表編號 7、9、23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告於竊得財物又丟棄,因認被告 白振宇上開所犯屬未遂云云,然既已竊得之後,雖即時丟棄 仍應認已既遂,故上開部分犯行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甲 ○○前於89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89年訴字第 117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甫於91年8月16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審酌被告二人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被告甲○○所犯罪次數多達30多次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被告甲○○部分並定其 應執行之刑,被告丁○○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49條第1項、第 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許鈺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附錄法條:刑法第320條、第349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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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行為時間│行為地點│被害人│失竊財物 │方法 │備註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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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5年7月 │臺北市內│亞藝公│諾曼地大空降│趁店員不注意時│事後處分贓物│
│ │11日20時│湖區民權│司民權│鐵盒精裝版 │行竊DVD,並將 │行為:賣給臺│
│ │許 │東路6段3│店 │DVD影集一套 │產品上之警報器│北縣中興橋下│
│ │ │00號1樓 │副店長│ │條碼撕掉丟棄,│跳蚤市場零售│
│ │ │ │乙○○│ │以免警報器作響│商 │
│ │ │ │ │ │ │(95偵16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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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5年7月 │臺北市信│屈臣氏│露得清面膜、│趁店員不注意時│事後處分贓物│
│ │23日10 │義區忠孝│公司忠│洗面露共58件│行竊化妝品,裝│行為:賣給臺│
│ │時30分 │東路5段 │五店副│價值4萬7742 │於自備購物袋,│北縣中興橋下│
│ │ │494號B1 │店長陳│元 │並於離去現場時│跳蚤市場零售│
│ │ │ │映均 │ │將行竊物品舉高│商 │
│ │ │ │ │ │躲過警報器感應│(95偵20698) │
│ │ │ │ │ │,以免警報器作│ │
│ │ │ │ │ │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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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5年7月 │臺北市信│屈臣氏│卡尼爾、萊亞│趁店員不注意時│事後處分贓物│
│ │23日 │義區忠孝│公司忠│化妝品價值約│行竊化妝品,裝│行為:賣給臺│
│ │ │東路5段 │五店店│2萬元 │於自備購物袋,│北縣中興橋下│
│ │ │494號B1 │員陳燕│ │並於離去現場時│跳蚤市場零售│
│ │ │ │青 │ │將行竊物品舉高│商 │
│ │ │ │ │ │躲過警報器感應│ │
│ │ │ │ │ │,以免警報器作│(95偵20698) │
│ │ │ │ │ │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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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5年7月 │臺北市信│屈臣氏│百靈電動牙刷│趁店員不注意時│事後處分贓物│
│ │間及8月 │義區福德│公司福│、刷頭等價值│行竊化妝品裝於│行為:賣給臺│
│ │31日 │街191號 │德店副│約1萬7483元 │自備購物袋,並│北縣中興橋下│
│ │ │1樓 │理唐青│ │於離去現場時將│跳蚤市場零售│
│ │ │ │蓉 │ │行竊物品舉高躲│商 │
│ │ │ │ │ │過警報器感應,│(95偵20698) │
│ │ │ │ │ │以免警報器作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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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5年8月 │臺北市信│屈臣氏│防曬隔離乳、│趁店員不注意時│事後處分贓物│
│ │31日20時│義區松山│公司松│面膜等價值約│行竊化妝品,並│行為:賣給臺│
│ │30分許 │路566號1│二店主│33696 元 │於離去現場時將│北縣中興橋下│
│ │ │樓 │任王玟│ │行竊物品舉高躲│跳蚤市場零售│
│ │ │ │碩 │ │過警報器感應,│商 │
│ │ │ │ │ │以免警報器作響│(95偵20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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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5年7月 │臺北市信│屈臣氏│歐蕾高單價商│趁店員不注意時│事後處分贓物│
│ │底及95年│義區八德│公司松│品、面膜價值│行竊化妝品裝於│行為:賣給臺│
│ │8月31日 │路4段725│山店店│約2萬元 │自備購物袋,並│北縣中興橋下│
│ │20時30分│號1樓 │員薛昀│ │於離去現場時將│跳蚤市場零售│
│ │許 │ │詰 │ │行竊物品舉高躲│商 │
│ │ │ │ │ │過警報器感應,│(95偵20698) │
│ │ │ │ │ │以免警報器作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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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5年7月 │臺北市大│屈臣氏│露得清面膜 │ │(95偵20698) │
│ │22日14時│安區新生│公司新│ │ │ │
│ │24分 │南路1段 │生店主│ │ │ │
│ │ │104號1樓│任黃蓉│ │ │ │
│ │ │ │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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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5年7月 │臺北市中│屈臣氏│露得清天使面│被告行竊後因清│事後處分贓物│
│ │23日23時│山區松江│公司松│膜價值約1萬 │點庫存發現短少│行為:賣給臺│
│ │48分 │路287號 │江店副│374元 │,調閱錄影帶發│北縣中興橋下│
│ │ │1樓 │店長吳│ │現被告行竊過程│跳蚤市場零售│
│ │ │ │櫻桃 │ │ │商 │
│ │ │ │ │ │ │(95偵20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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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5年8月 │臺北市中│屈臣氏│露得清面膜 │ │(95偵20698) │
│ │21日1時 │山區松江│公司松│ │ │ │
│ │許 │路287號 │江店副│ │ │ │
│ │ │1樓 │店長吳│ │ │ │
│ │ │ │櫻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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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年7月 │臺北市松│屈臣氏│露得清面膜14│被告坦承,但表│事後處分贓物│
│ │間日16 │山區八德│公司光│盒價值約1萬 │示不記得行竊方│行為:賣給臺│
│ │時30分至│路3段215│復店副│2111元 │法 │北縣中興橋下│
│ │16時40分│-217號1-│店長徐│ │ │跳蚤市場零售│
│ │間 │2樓7號1 │韻嵐 │ │ │商 │
│ │ │樓 │ │ │ │(95偵20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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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年7月 │臺北市內│屈臣氏│眼霜、面膜價│趁店員不注意時│事後處分贓物│
│ │28日4時 │湖區東湖│公司東│值約1萬3593 │行竊化妝品裝於│行為:賣給臺│
│ │許 │路31號1 │湖店主│元 │自備購物袋,並│北縣中興橋下│
│ │ │樓 │任吳承│ │於離去現場時將│跳蚤市場零售│
│ │ │ │勳 │ │行竊物品舉高躲│商 │
│ │ │ │ │ │過警報器感應,│(95偵20698) │
│ │ │ │ │ │以免警報器作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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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年8月 │臺北市內│屈臣氏│店內高單價物│趁店員不注意時│事後處分贓物│
│ │16日5時 │湖區東湖│公司東│品價值約8907│行竊化妝品裝於│行為:賣給臺│
│ │許 │路31號1 │湖店店│元 │自備購物袋,並│北縣中興橋下│
│ │ │樓 │員葉明│ │於離去現場時將│跳蚤市場零售│
│ │ │ │德 │ │行竊物品舉高躲│商 │
│ │ │ │ │ │過警報器感應,│(95偵20698) │
│ │ │ │ │ │以免警報器作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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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年7月 │臺北市信│屈臣氏│露得清面膜、│趁店員不注意時│事後處分贓物│
│ │20日 │義區吳興│公司吳│洗面乳價值約│行竊高價位商品│行為:賣給臺│
│ │ │街225號1│興店店│1萬元 │ │北縣中興橋下│
│ │ │樓 │長羅立│ │ │跳蚤市場零售│
│ │ │ │姍 │ │ │商 │
│ │ │ │ │ │ │(95偵20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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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年7月 │臺北市中│屈臣氏│露得清、歐蕾│趁店員不注意時│事後處分贓物│
│ │間 │山區南京│公司南│面膜價值9082│行竊化妝品裝於│行為:賣給臺│
│ │ │東路2段 │京店經│元 │自備購物袋,並│北縣中興橋下│
│ │ │62號1-2 │理陳仕│ │於離去現場時將│跳蚤市場零售│
│ │ │樓 │隆 │ │行竊物品舉高躲│商 │
│ │ │ │ │ │過警報器感應,│(95偵20698) │
│ │ │ │ │ │以免警報器作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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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年7月 │臺北市大│屈臣氏│店內高單價商│被告坦承,但表│(95偵20698) │
│ │間 │安區師大│公司龍│品價值約2萬 │示不記得行竊方│ │
│ │ │路125號 │泉店副│9634元 │法 │ │
│ │ │1樓 │理何國│ │ │ │
│ │ │ │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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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5年7月 │臺北市大│屈臣氏│露得清面膜價│被告坦承,但表│(95偵20698) │
│ │間 │安區通化│公司南│值約3萬2259 │示不記得行竊方│ │
│ │ │街37號1 │山店店│元 │法 │ │
│ │ │樓 │員高士│ │ │ │
│ │ │ │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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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5年7月 │臺北縣汐│屈臣氏│露得清面膜價│被告坦承,但表│(95偵20698) │
│ │間 │止市新台│公司新│值約1萬7324 │示不記得行竊方│ │
│ │ │五路161 │台五店│元 │法 │ │
│ │ │號 │副理鄭│ │ │ │
│ │ │ │秉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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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7月 │臺北市信│屈臣氏│露得清面膜、│趁店員不注意時│(95偵20698) │
│ │30日 │義區松山│公司五│歐蕾眼霜等價│行竊化妝品裝於│ │
│ │ │路111號1│分埔店│值約3萬餘元 │自備購物袋,並│ │
│ │ │樓 │工讀生│ │於離去現場時將│ │
│ │ │ │張君同│ │行竊物品舉高躲│ │
│ │ │ │ │ │過警報器感應,│ │
│ │ │ │ │ │以免警報器作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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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 │臺北市信│屈臣氏│露得清面膜價│趁店員不注意時│(95偵20698) │
│ │31日18時│義區松山│公司五│值約5000餘元│行竊化妝品裝於│ │
│ │9分 │路111號1│分埔店│ │自備購物袋,並│ │
│ │ │樓 │主任林│ │於離去現場時將│ │
│ │ │ │聖峰 │ │行竊物品舉高躲│ │
│ │ │ │ │ │過警報器感應,│ │
│ │ │ │ │ │以免警報器作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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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年7月 │臺北市大│屈臣氏│露得清面膜價│趁店員不注意時│(95偵20698) │
│ │間 │同區民生│公司雙│值4577元 │行竊化妝品裝於│ │
│ │ │西路54號│連店店│ │自備購物袋,並│ │
│ │ │1樓 │長謝幸│ │於離去現場時將│ │
│ │ │ │諱 │ │行竊物品舉高躲│ │
│ │ │ │ │ │過警報器感應,│ │
│ │ │ │ │ │以免警報器作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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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5年7月 │臺北市信│屈臣氏│露得清、卡尼│趁店員不注意時│(95偵20698) │
│ │間 │義區市府│公司台│爾、萊亞等保│行竊化妝品裝於│ │
│ │ │路45號B1│北101 │養品價值 │自備購物袋,並│ │
│ │ │ │店經理│4萬1000元 │於離去現場時將│ │
│ │ │ │潘麟宇│ │行竊物品舉高躲│ │
│ │ │ │ │ │過警報器感應,│ │
│ │ │ │ │ │以免警報器作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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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5年7月 │臺北市松│屈臣氏│露得清保養品│趁店員不注意時│(95偵20698) │
│ │間 │山區南京│公司南│價值1萬3842 │行竊化妝品裝於│ │
│ │ │東路5段 │二店主│元 │自備購物袋,並│ │
│ │ │64號1樓 │任洪明│ │於離去現場時將│ │
│ │ │ │得 │ │行竊物品舉高躲│ │
│ │ │ │ │ │過警報器感應,│ │
│ │ │ │ │ │以免警報器作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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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5年8月 │臺北市中│屈臣氏│露得清保養品│ │(95偵20698) │
│ │16日3時 │山區林森│公司林│價值約2萬100│ │ │
│ │許 │北路304 │森二店│0元 │ │ │
│ │ │號1樓 │主任陳│ │ │ │
│ │ │ │偉聖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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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5年7月9│臺北市松│屈臣氏│露得清、歐蕾│趁店員不注意時│(95偵20698) │
│ │日10時許│山區延吉│公司延│保養品價值2 │行竊化妝品裝於│ │
│ │ │街7-1號 │吉店副│萬499元 │自備購物袋,並│ │
│ │ │1樓 │店長謝│ │於離去現場時將│ │
│ │ │ │榮忠 │ │行竊物品舉高躲│ │
│ │ │ │ │ │過警報器感應,│ │
│ │ │ │ │ │以免警報器作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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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5年7月 │臺北市南│屈臣氏│露得清、歐蕾│趁店員不注意時│(95偵20698) │
│ │間 │港區忠孝│公司昆│、萊亞保養品│行竊化妝品裝於│ │
│ │ │東路6段 │陽店店│價值2萬2134 │自備購物袋,並│ │
│ │ │440號 │長余克│元 │於離去現場時將│ │
│ │ │1樓 │峻 │ │行竊物品舉高躲│ │
│ │ │ │ │ │過警報器感應,│ │
│ │ │ │ │ │以免警報器作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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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5年7月 │臺北市信│屈臣氏│露得清、卡尼│不確定是否為被│(95偵20698) │
│ │間 │義區忠孝│公司逸│爾、萊雅保養│告所竊,僅有95│ │
│ │ │東路4段 │仙店主│品價值4000元│年7月庫存短缺 │ │
│ │ │504號1樓│任張文│ │物品清單。 │ │
│ │ │ │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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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5年7月 │臺北市中│屈臣氏│露得清、歐蕾│趁店員不注意時│(95偵20698) │
│ │間 │山區南京│公司伊│、萊雅保養品│行竊化妝品裝於│ │
│ │ │東路2段 │通店店│價值4481元 │自備購物袋,並│ │
│ │ │178號1樓│主任黃│ │於離去現場時將│ │
│ │ │ │馨慧 │ │行竊物品舉高躲│ │
│ │ │ │ │ │過警報器感應,│ │
│ │ │ │ │ │以免警報器作響│ │
├─┼────┼────┼───┼──────┼───────┼──────┤
│28│95年9月 │臺北縣汐│屈臣氏│乳液、面膜、│趁店員不注意時│(95偵20698) │
│ │5日20時 │止市新台│公司新│營養品價值2 │行竊化妝品裝於│ │
│ │35分 │五路1段 │台五店│萬9237元 │自備購物袋,並│ │
│ │ │161號1-2│店員林│ │於離去現場時將│ │
│ │ │樓 │柏仁 │ │行竊物品舉高躲│ │
│ │ │ │ │ │過警報器感應,│ │
│ │ │ │ │ │以免警報器作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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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5年8月 │臺北市北│亞藝公│19吋LCD液晶 │趁店員不注意時│(95偵20698) │
│ │14日12 │安路636 │司北安│螢幕、卡西歐│行竊展示品。 │ │
│ │時許 │號 │店經理│數位相機各1 │ │ │
│ │ │ │戊○○│台價值1萬 │ │ │
│ │ │ │ │850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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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5年8月3│臺北市內│亞藝公│套裝影集7組 │趁店員忙碌不注│(95偵20698) │
│ │日21時 │湖區民權│司民權│價值1萬2000 │意時行竊店內物│ │
│ │30分 │東路6段 │店副店│元 │品 │ │
│ │ │300號1樓│長林怡│ │ │ │
│ │ │ │君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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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5年9月 │臺北市忠│屈臣氏│面膜8盒 │趁店員不注意時│事後處分贓物│
│ │20日14 │孝東路5 │公司忠│ │行竊化妝品,並│行為:賣給臺│
│ │時 │段494號 │五店 │ │於離去現場時將│北縣中興橋下│
│ │ │ │ │ │行竊物品舉高躲│跳蚤市場零售│
│ │ │ │ │ │過警報器感應,│商 │
│ │ │ │ │ │以免警報器作響│(95偵20738) │
├─┼────┼────┼───┼──────┼───────┼──────┤
│32│95年9月 │臺北市忠│屈臣氏│面膜10盒 │趁店員不注意時│事後處分贓物│
│ │20日14 │孝東路5 │公司 │ │行竊化妝品,並│行為:賣給臺│
│ │時30分 │段564號 │ │ │於離去現場時將│北縣中興橋下│
│ │ │ │ │ │行竊物品舉高躲│跳蚤市場零售│
│ │ │ │ │ │過警報器感應,│商 │
│ │ │ │ │ │以免警報器作響│(95偵20738) │
├─┼────┼────┼───┼──────┼───────┼──────┤
│33│95年9月 │臺北市信│屈臣氏│面膜10盒 │趁店員不注意時│事後處分贓物│
│ │20日15時│義區松山│公司五│ │行竊化妝品,並│行為:賣給臺│
│ │ │路111號 │分埔店│ │於離去現場時將│北縣中興橋下│
│ │ │ │ │ │行竊物品舉高躲│跳蚤市場零售│
│ │ │ │ │ │過警報器感應,│商 │
│ │ │ │ │ │以免警報器作響│(95偵20738) │
├─┼────┼────┼───┼──────┼───────┼──────┤
│34│95年9月 │臺北市松│屈臣氏│面膜13盒 │趁店員不注意時│事後處分贓物│
│ │23日12時│山區八德│公司光│價值7555元 │行竊化妝品,並│行為:賣給臺│
│ │30分 │路3段215│復店主│ │於離去現場時將│北縣中興橋下│
│ │ │、217號 │管徐韻│ │行竊物品舉高躲│跳蚤市場零售│
│ │ │ │嵐 │ │過警報器感應,│商 │
│ │ │ │ │ │以免警報器作響│(95偵20738) │
│ │ │ │ │ │店員徐韻蘭發現│ │
│ │ │ │ │ │時欲阻止時,白│ │
│ │ │ │ │ │振治已騎乘車號│ │
│ │ │ │ │ │CLP-009機車離 │ │
│ │ │ │ │ │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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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5年9月 │臺北市忠│屈臣氏│面膜8盒 │趁店員不注意時│事後處分贓物│
│ │23日13時│孝東路4 │公司 │ │行竊化妝品,並│行為:交付給│
│ │30分 │段209號 │ │ │於離去現場時將│在臺北市新生│
│ │ │ │ │ │行竊物品舉高躲│北路1段37號 │
│ │ │ │ │ │過警報器感應,│B1經營轟炸機│
│ │ │ │ │ │以免警報器作響│光碟專賣店之│
│ │ │ │ │ │ │被告丁○○折│
│ │ │ │ │ │ │抵債款 │
│ │ │ │ │ │ │(95偵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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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5年9月 │臺北市忠│屈臣氏│乳液7瓶 │趁店員不注意時│事後處分贓物│
│ │23日14時│孝東路4 │公司 │ │行竊化妝品,並│行為:交付給│
│ │ │段15號 │ │ │於離去現場時將│在臺北市新生│
│ │ │ │ │ │行竊物品舉高躲│北路1段37號 │
│ │ │ │ │ │過警報器感應,│B1經營轟炸機│
│ │ │ │ │ │以免警報器作響│光碟專賣店之│
│ │ │ │ │ │ │被告丁○○折│
│ │ │ │ │ │ │抵債款 │
│ │ │ │ │ │ │(95偵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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