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謝財興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君毅被 告 旭田實業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94年度勞安訴字第14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欣宜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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