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20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地○○
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顏廷鈺律師
江仁成律師
陳麗增律師
被 告 戌○○
選任辯護人 周裕暐律師
黃文玲律師
黃銘照律師
被 告 亥○○
選任辯護人 王義光律師
王淑琍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王振志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方文君律師
杜英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39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貳年。地○○連續幫助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戌○○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戌○○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無罪。
丁○○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戊○○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亥○○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地○○、壬○○均係前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現改制為國
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所聘任行政助理 ,職司辦理簡易例行工作,並協助辦理院長室三節、紅白帖 、聞人壽辰等禮品、花卉採購事宜,均係服務於國家機關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自民國88年度起,國防部核定 該院院長室全年度行政事務費為新臺幣(下同)516 萬元, 惟該院擅依自頒之「定額經費給與標準及作業規定」,由「 研究支援費」及「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軍民通用科技 發展作業」之「管理及總務費」(以下簡稱:管共費)項下 ,分別提撥426萬元及231 萬8827元,合計657萬8827元,作 為院長行政事務費(89年度含88年度下半年行政事務費共11 73萬8827元)。緣中科院院長天○○、院長參謀室上校主任 未○○、院長參謀室中校機要秘書組組長B○○、院長參謀 室中校事務秘書卯○○(業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94年度忠 審字第23號以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13 條、第214條、第216條偽造文書罪,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八 年、三年六月、三年二月、二年六月)明知對於該院長室經 費之結報應公款法用,不得使用虛偽之單據憑證結報核銷, 亦不得變相結領控存留用。竟為圖謀供天○○公、私需要及 院長參謀室零星採購之彈性運用,或為圖自己不法之所有, 共同基於以不實單據憑證結報,詐取院長行政事務費之概括 犯意聯絡,結合其各有之職權,經由地○○、壬○○協助提 供不實發票,地○○協助虛偽填載空白收據及依卯○○指示 製作不實名冊,並由卯○○取得百吉鮮花店負責人丙○○、 薇多莉亞花店負責人張得芳、青果承銷商負責人蔡寶葵、翰 雅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翰雅公司)負責人G○○、湯姆 餘記呢絨西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湯姆公司)負責人戌○○ 等人,所提供之空白或不實單據發票等,據以於每月結報院 長行政事務費時,由卯○○夾雜該不實單據發票,製作不實 之結報簽呈等公文書,經B○○及未○○層轉,由天○○批 准,或由卯○○以個案結報方式製作結報簽呈、支出單據黏 存單、經費支用憑單等公文書,經B○○及未○○層轉,由 天○○或不知情之宋大偉批准後,逕向該院總務處主計組請 款而行使之,而相關主計公務員冷振松等人疏於詳查,將不 實事項登載於所職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書(詳如附表一之一 ),足生損害於該院對於預算使用、稽查之正確性,詳如下 列:
㈠於89年間,壬○○因先行代墊院長天○○之公務上之網路費 、招待賓客水果等費用共計2萬7,928元,為取回該等款項, 竟基於與卯○○等共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公文書並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提供附表一之二
所示之私人發票予卯○○,由卯○○以致贈等不實名義結報 方式製作結報簽呈、支出單據黏存單、經費支用憑單等公文 書,經B○○及未○○層轉,由天○○或不知情之宋大偉批 准後,逕向該院總務處主計組請款而行使之,而相關主計公 務員等人疏於詳查,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所職掌之支出傳票等 公文書,足生損害於該院對於預算使用、稽查之正確性。 ㈡地○○為幫助卯○○、B○○等人結領控存留用款,以應天 ○○公務上需要,竟基於共同與卯○○、B○○等人公務員 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行使之概括犯 意聯絡,連續提供附表一之三所示日常私人採購電熱水瓶、 對筆禮盒之發票及購買公務用大型公事包之發票與卯○○, 由卯○○夾雜該不實單據發票,以不實之致贈名義,製作不 實之結報簽呈等公文書,經B○○及未○○層轉,由天○○ 批准,卯○○不實之支出單據黏存單、經費支用憑單等公文 書,經B○○及未○○層轉,由天○○或不知情之宋大偉批 准後,逕向該院總務處主計組請款而行使之,而相關主計公 務員冷振松等人疏於詳查,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所職掌之支出 傳票等公文書,足生損害於該院對於預算使用、稽查之正確 性。
㈢自88年10月起至89年底止,卯○○依B○○指示,向百吉鮮 花店之負責人丙○○索取百吉鮮花店之空白或不實「免用統 一發票收據」,以及向不知情之三尚花店負責人張得芳、青 果承銷商蔡寶葵、黃蔡水索取三尚花店及青果承銷商之空白 收據,丙○○(其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本院另以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明知所交付之上開收據並 無交易之事實,竟因顧及與中科院間之生意往來,於前揭時 間,連續提供不實之如附表一之四所示之百吉鮮花店收據或 空白收據交予卯○○。而地○○明知附表一之四所示之百吉 鮮花店收據並無實際交易,竟基於幫助卯○○、B○○等人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共同與卯○○等人公務員明知 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行使、共同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卯○○自行或交由地○○不 實填載前開空白收據,逐月以「以無報有」、「浮報虛增」 等方式,連續以百吉鮮花店單據虛報及浮報費用總計41萬27 00元(起訴書誤載為42萬6700元),其不實收據日期、品名 及金額詳如附表一之四所示,以三尚花店單據浮報費用23萬 7200元,其不實收據日期、品名及金額詳如附表一之五所示 ,以青果承銷商單據浮報費用計45萬4020元(起訴書誤載為 43萬6020元),其不實收據日期、品名及金額詳如附表一之 六所示,由卯○○利用結報院長行政事務費之職務上機會夾
雜該不實單據發票,以不實致贈等名義製作不實之結報簽呈 等公文書,經B○○及未○○層轉,由天○○批准,卯○○ 填載不實之支出單據黏存單、經費支用憑單等公文書,經B ○○及未○○層轉,由天○○或不知情之宋大偉批准後,逕 向該院總務處主計組請款而行使之,而相關主計公務員冷振 松等人疏於詳查而核准,致中科院陷於錯誤而交付前揭結報 金額,足生損害於該院對於預算使用、稽查之正確性。 ㈣為支付中科院院長天○○於88年及89年間出國之私人費用等 ,B○○遂指示卯○○,向翰雅公司之實際負責人G○○( 其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本院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有 期徒刑四月確定)索取不實之統一發票以便辦理假結報,G ○○明知翰雅公司並未與中科院交易,竟仍連續多次提供其 所開立、如附表一之七所示之翰雅公司之發票,總計金額為 14萬2千4百元,給卯○○辦理假結報核銷行政事務費,而地 ○○明知附表一之七所示之日期89年8月27日、89年12月30 日之發票並無實際交易,其餘發票是購買院長返國禮物並無 購買領帶絲巾禮盒,竟基於幫助卯○○、B○○等人利用職 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共同與卯○○等人公務員明知為不實 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行使、共同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再由地○○配合製作不實禮品核發名 冊,將不實採購禮品的數量及金額核銷除帳,由卯○○以出 國致贈等不實名義製作不實之結報簽呈、支出單據黏存單、 經費支用憑單等公文書,經B○○及未○○層轉,由天○○ 或不知情之宋大偉批准後,逕向該院總務處主計組請款而行 使之,而相關主計公務員冷振松等人疏於詳查而核准,致中 科院陷於錯誤而交付前揭結報金額之附表一之七中第一筆、 第二筆共8萬2,400元,卯○○再將該詐得之金額交B○○, 併入天○○出國時的私用經費,足生損害於該院對於預算使 用、稽查之正確性,又結報得款附表一之七中第三至六筆共 6 萬元,均由B○○購買天○○返國後致贈各單位主官之禮 品。
㈤戌○○係湯姆公司之負責人、雅慶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雅慶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89年 1月間,天○○等人知悉同年1月下旬將赴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參訪,B○○在向天○○請示並獲同意後,以出國採購西服 布料禮盒作為禮品致贈為名目,替天○○及院辦室人員購置 西服而為己用。B○○即指示卯○○找湯姆西服負責人戌○ ○到中科院為天○○等人量身、試樣及製作西服、襯衫。因 天○○、未○○、B○○及卯○○四人同時量製西服,所需 金額超過20萬元,由卯○○以「院長赴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公
務需購置『布料禮盒』15件」名義,於同年1 月13日依政府 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1條暨第2 條第2 款規定,於簽奉不知情的副院長宋大偉批核後,交總 務處行政管理組許瑞璽、葉樹福等辦理採購事宜,B○○、 卯○○除暗示行政管理組副組長韓夢麟本案已奉院長指示向 湯姆西服採購外,並以時間急迫為由要求儘速辦理。卯○○ 即通知戌○○到中科院,本案遂於1 月19日中午完成採購計 畫審查及核定採購後,於同日下午16時,由中科院總務處韓 夢麟、葉樹福、溫淑芸及監察甲○○與戌○○等人,在中科 院逕行開標、議價,後以25萬2200元決標,並議定於20日交 貨。事後韓夢麟通知B○○、卯○○會同驗收,卯○○以公 務繁忙為由推辭,並告知韓夢麟請監驗人員直接到湯姆西服 驗收即可,其與B○○只要補簽章手續,另驗收後的「布料 禮盒」不需帶回中科院。韓夢麟因而通知負責驗收的宙○○ 、甲○○改赴戌○○工作處所湯姆西服進行驗收。卯○○隨 即通知戌○○準備驗收之布料禮盒,戌○○即依約定於1 月 20日準備了15件西服料禮盒供宙○○、甲○○驗收,並於驗 收後在「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軍品接收、會驗暨驗收結果報 告單」上簽字,戌○○事後知悉上開布料禮盒並未實際採購 ,竟基於共同與卯○○等人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 絡,提供內容品項不實之發票予卯○○。嗣後,戌○○並承 前開概括犯意,應卯○○以製作西服款項支付應經之手續之 要求,而提供新嘉華西服號、雅慶實業有限公司及冠麒實業 有限公司之不實估價單,並於89年6月5日、9月13日、12月 28日製作湯姆西服、同年8月9日製作雅慶公司之品名不實發 票,提供與卯○○,卯○○即以院長公務出國致贈禮品為名 假結報經費,其發票之日期、金額等詳如附表一之八所示, 卯○○結報所得之款項共60萬0380元,即用以支付戌○○為 天○○、未○○、B○○及卯○○人製作私人西裝及襯衫之 費用(天○○西裝6套、襯衫3件、未○○西裝2套、B○○ 西裝4套、卯○○西裝1套)。
二、丁○○為天○○之配偶,亦為璐西花采坊之負責人;亥○○ 係天○○胞弟並為星尊有限公司(下稱星尊公司)實際負責 人。丁○○自88年起以璐西花采坊名義,為中科院代購三節 、聞人壽辰等禮品,其收據或發票裝入璐西花采坊信封套內 ,每月由天○○交B○○負責保管,再交由卯○○在發票買 受人欄蓋上「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章,由地○○依發票 或單據之金額、品項計算後,以鉛筆將「數量」、「單價」 或「品名」等,登載於丁○○所提供之發票、單據上,並據 以製作致送人員名冊,由卯○○簽陳B○○、未○○,經副
院長宋大偉少將批核後,交由總務處主計組人員王慧雯、陳 姬靜、冷振松、洪立忠及王南平等人書面審核,完成相關經 費的結報。卯○○復於每個月領得結報款項後,除部分現金 由B○○轉交丁○○外,卯○○尚另自其臺灣土地銀行石門 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匯入璐西花采坊在彰化銀行 信義分行、帳號000000000 號帳戶內,丁○○、亥○○遂利 用上開代購禮品之機會,而為下列行為:
㈠提供不實農民收據部分:丁○○於88年7月至89年9月間,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利 用為中科院代購三節、聞人壽辰等禮品之機會,經由不知情 之庚○○、李鵬郎、邱榮仁、陳邦輔等農民同意所提供之空 白「農民出售農產物收據」,填寫「品名」、「數量」及「 金額」後,並擅自填寫不實之「品名」、「數量」及「金額 」在申○○之空白「農民出售農產物收據」上而偽造,其日 期金額、品名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然實際並非為中科院所 採購,仍於每月將其混入其他採購單據而行使,致天○○、 B○○、壬○○、地○○、卯○○誤認有為中科院採購上開 物品而陷於錯誤,經天○○交B○○或壬○○,再轉交卯○ ○在收據「購買商號名稱」欄蓋上「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 」章,由地○○依單據金額核算後,於單據背面註記用途, 再由卯○○依結報程序辦理經費核銷,再匯款或交付與丁○ ○,共詐取公帑計6萬0400元。
㈡不實採購電器禮品部分:丁○○因受委託辦理中科院89年端 節禮品採購橄欖油禮品,因僅提供金額低於10萬元之發票結 報,為取回不足之款項,竟基於共同與B○○、卯○○、地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載公文書並 行使之犯意,於89年6、7月間,丁○○將1張89年6月14日陸 億家電有限公司金額7 萬1400元之統一發票,隨同其他採購 單據,經天○○交B○○,轉交卯○○辦理結報,由於發票 品名欄僅有產品型號而無中文品名,卯○○請B○○回報丁 ○○更換發票未獲回應,B○○乃指示地○○與陸億家電有 限公司聯繫,待詢明產品名稱後,由地○○以鉛筆將中文品 名註記在型號旁,併另張採購洋酒之單據,繕製不實之「89 年端節致送禮品建議名冊」,交由卯○○製作不實之簽呈等 公文書簽陳B○○、未○○及不知情的宋大偉核批後,製作 不實之支出單據黏存單、經費支用憑證後行使之,依結報程 序辦理不實發票費用7萬1400元的核銷。
㈣不實採購洋酒禮品部分:丁○○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概括犯意,並基於共同與亥○○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連續 於89年2月間、90年3月間,明知附表二之二所示之發票,並
非代中科院購買禮品之單據,由亥○○向肯歐企業有限公司 購買酒品並索取二聯式不記名發票,隨即交予丁○○,由丁 ○○混入其他採購單據中,致天○○、B○○、壬○○、地 ○○、卯○○誤認有為中科院採購上開物品而陷於錯誤,經 天○○交B○○或壬○○,再轉交卯○○在收據「購買商號 名稱」欄蓋上「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章,由地○○依單 據金額核算後,以鉛筆將不實之「數量」、「單價」或「品 名」等,登載於丁○○所提供之上開採購洋酒的發票上,並 繕製禮品致贈人員名冊,再由卯○○依結報程序辦理經費核 銷再匯款或交付與丁○○,共詐取公帑計7萬5491元。三、戊○○係歐迪麥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迪麥公 司)實際負責人,D○○(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業經本院 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係英業國際管理 顧問公司(下稱英業公司)負責人,辛○○(違反商業會計 法等部分業經本院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係財團法人聯合資訊職業訓練中心(下稱聯合資訊職訓中 心)負責人,辰○○(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業經本院另以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係總發國際管理顧問 公司(下稱總發公司)負責人,巳○○(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部分業經本院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係 英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福達公司)負責人,F○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業經本院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則係傑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報 公司)經理,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緣於89年3 月間,未○○、B○○、卯○○三人經中科院核准在歐迪麥 公司所設之美國威斯康辛州協和(Concordian)大學企管碩 士學分班自費進修碩士課程,惟因學費過鉅,個人財力不足 支付,未○○、B○○及卯○○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共謀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公款,用以支付前開學費; 即由卯○○擬定院長室秘書人員赴外參加民間管理顧問公司 相關短期專業及管理訓練課程,概估需約經費170萬元之訓 練計畫,並經不知情之中科院少將副院長宋大偉核准;嗣因 中科院整體預算緊縮,經多次修正計畫後,終於89年9月5日 核定減為87萬元整,並交由卯○○辦理相關事宜。未○○、 B○○及卯○○三人為順利核銷該87萬元之款項,由卯○○ (起訴書誤載為未○○)以因時間緊迫為由,需以短期訓練 經費支付渠等長期碩士班學費,尋求戊○○之協助,戊○○ 竟基於共同與卯○○、B○○、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概括犯意聯絡,即以借用各該公司名義開立發票等為由,各 別徵得D○○、辛○○、辰○○、巳○○、F○○之同意後
,由戊○○自行並代為製作各該公司實際上並未開設之九個 課程之訓練計畫表,各訓練課程名稱、起迄日期、課程費用 、受訓人員、主辦單位、實際負責人均如附表三之一所示, 除未○○、B○○及卯○○三人外,並虛列不知情之中科院 院長室中校事務秘書湯士堅、中科院院長室少校事務秘書曹 亞嵐、C○○、胡崇善、地○○、壬○○、王婉華等七人為 參與訓練課程之人,再由卯○○製作內容不實之「中山科學 研究院院長室八九年度管理及專業訓練計畫表」,預計訓練 九項30人次,總經費89萬7 千元,末由B○○批示核可並於 89年7 月28日以(89 )蓮萌字08952號令發佈上開訓練計畫 。嗣於89年12月間,前開訓練計畫內所虛構之訓練期間陸續 屆滿後,卯○○等人即向戊○○、D○○、辛○○、F○○ 、辰○○及巳○○索取不實之收據或統一發票以供報銷,戊 ○○、D○○、辛○○、F○○、辰○○及巳○○均明知上 開訓練課程並未實際開設,亦不會收取訓練計畫表中所列之 課程費用,戊○○填製如附表三之三編號1、3所示之發票2 紙,製作不實業務上之如附表編號三之二編號1、3所示之結 業證書6 張,D○○、辛○○、F○○、辰○○及巳○○分 別填製不實之如附表三之三之編號2、4至8 之發票或收據, 及製作不實之如附表編號2、4至9 之結業證書,並持以行使 ,足生損害於中科院,均交予卯○○充作報銷憑證,再由卯 ○○負責撰寫各班次受訓心得報告陳宋大偉核閱後據以辦理 結報。嗣送會負責監驗業務之中科院院長室事務秘書曹亞嵐 、湯士堅及地○○等三人,疏未發現結報內容不實,仍核章 通過;致中科院總務處主計組人員王慧雯、陳姬靜、冷振松 及洪立忠等人於書面審核時均未能察覺,而製作支出傳票交 由不知情之主計員呂玉真據以開立中科院之國庫支票9 張予 卯○○,金額共計85萬8 千元。由於前開國庫支票受款人均 係各「得標廠商」,款項必須先存入各相關廠商之帳戶後始 能兌現,卯○○即將受款人為英業國際管理顧問公司之國庫 支票1張逕交予D○○,其餘8張均交由戊○○處理。D○○ 、辛○○、F○○、辰○○、巳○○收取上開國庫支票存入 後,均依約扣除稅金等或全部,D○○、辛○○直接匯入卯 ○○之臺灣土地銀行石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共17 萬5千2百元,F○○、辰○○、巳○○交付戊○○,戊○○ 以課程規劃顧問費等為由扣除11萬3440元金額後,將所餘款 項53萬9千8百50元分次以歐迪麥公司之名,自臺新銀行古亭 分行轉匯至前揭卯○○帳戶內,其等扣除金額及匯款情形詳 如附表三之四所示。
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 證人孫兆良、周敢、李文寶、沈方枰、劉和謙、劉曙晞、羅 本立、陳燊齡、宋長志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被告六人於本 院95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並無就該等證人之陳述之 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有本院95年11月15日審判筆錄可稽(見 本院卷第76、77頁),依據前開規定,得為證據,合先敘明 。
貳、訊據被告壬○○對於前揭其提供不實發票以供卯○○等人報 結院長行政事務費等事實坦承不諱,被告戊○○對前揭違反 商業會計法及偽造文書犯行供認不諱,被告地○○、戌○○ 、丁○○均矢口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犯行,茲分敘如下: ㈠被告地○○辯稱:
⒈起訴書所列之3紙發票,除編號3支發票是被告地○○提出者 外,餘均非被告地○○經手,與被告地○○無關。第3 張發 票之皮件禮盒是奉董超傑之命令前往購買,該皮製公事包亦 確由B○○供公務使用,確屬代付之公務支出,非被告地○ ○個人之消費,故被告地○○將該紙發票交卯○○辦理核銷 結報,並無不當。
⒉被告地○○填寫百吉鮮花店之收據,係奉卯○○之命,前往 百吉鮮花店取收據時,因該花店位於鬧市,無法停車,且花 店人員因忙碌無暇自行填寫,故於匆忙間將品名、金額告知 被告,並將空白收據交被告地○○填寫。被告地○○是依命 令行事,且依花店人員告知之內容填寫,對內容是否真實並 不知悉。且除上述外,卯○○未曾交付空白收據教被告地○ ○填寫,被告亦未曾經手其他收據。
⒊關於翰雅公司「領帶絲巾禮盒」部分,被告製作禮品發放名 冊,均依長官卯○○之指示及所提供名單製作,對於名冊內 容是否屬實,並不知情,亦無權審核,何況卯○○之名單亦 由別人提供,其對名單之真假無法確定,在其交付被告地○ ○時,自不會告知名單之真偽,被告地○○亦不可能明知名 單中有不實之處。
㈡被告戌○○辯稱:
⒈卯○○及B○○於88年4月至5月間至被告戌○○所經營之湯
姆西服公司訂製西服及襯衫,並向被告戌○○表示待中科院 的預算核撥後再予付款,並無任何人告知被告戌○○,要被 告戌○○配合以假結報之方式,詐取中科院之財物。被告戌 ○○係一介僅國校教育水準的單純工藝師傅,亦未曾承標任 何正規之政府採購案件,於此情況下自然不疑有他,同意為 其製作服飾,被告戌○○於B○○等人至湯西服量製西裝之 時起,至投、決標,甚而驗收時止,根本無從得知B○○等 人有意利用假結報之方式以詐取財物,更遑論被告有幫助B ○○等人詐欣取財之故意。
⒉被告戌○○係於89年1月19日下午4時許接獲B○○之電話, 請被告戌○○立即前往中科院辦理領款手續,被告戌○○到 達時已近黃昏,由B○○及卯○○派人帶被告戌○○至辦公 室後,留下被告戌○○及相關承辦人員在場,因幾近下班時 間,承辦人員即催促被告戌○○於數張文件上簽名,並逕以 被告戌○○所交之湯姆西服公司之大小章用印於文件資料上 ,被告戌○○以為只是請款相關程序,並無任何懷疑,況被 告戌○○教育程度不高,自亦未詳細檢視文件內容,更無任 何政府採購法令之概念,實不瞭解為政府採購之投標、開標 或議價程序,且被告戌○○因患有糖尿病之宿疾,傍晚時分 之精神狀況尚有未佳,當日於中科院時只欲儘快結束請款程 序,返家靜養,對於其中是否可能涉及任何不法之情事根本 無法查察,遑論有予幫助之故意。
⒊翌日上午,B○○或卯○○之其中一人打電話告知被告,今 日中科院有人要來看,要我準備15盒西服料給他們看,被告 乃照指示準備之,當日下午,的確有宙○○、甲○○進店, 表明他們要看布料,被告才交給他們看,他們看完後,便叫 被告在他們拿出之1 張文件上「廠商代表欄」內簽名,並表 明是辦理請款手續。然被告不知是在辦理另案採購西服料之 驗收手續,主觀上仍然是以為在辦理申請領取上述製作西服 之貨款手續,並無配合驗收而偽造不實交貨報告之情甚明。 ⒋被告戌○○以相同之西裝布料為B○○等四人製作西服,並 無違法之處,且其所開立之發票完全符合其所收取之貨款之 金額,分毫未差,並未自中科院獲取任何不法之利益,被告 所開立之5 張發票,其品名內容分別為「西服料」以及「高 級皮件禮盒」之項目,此項目名稱乃係被告依卯○○等人之 要求所填寫,始能辦理先前貨款之請款。且被告戌○○確有 售予卯○○等人西服服飾以及皮件貨品,卯○○等人要求被 告戌○○開具「西服料」以及「高級皮件禮盒」品名等5 張 發票時,被告戌○○主觀上實無法察知其不妥之處,亦無違 反商業會計法可言。
㈢被告丁○○辯稱:
⒈本案被告丁○○以外之人,未於審判中以證人依法定程序, 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丁○○之詰問,其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仍因不符法定 程序規定,踐行調查,自無由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規定,可為證據,此有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208 號判例要 旨可稽。
⒉庚○○及丑○○是透過己○○進貨,其情形己○○較為清楚 ,而丑○○是販售蜂蜜產品,陳邦輔是販賣蘭花等花卉,起 訴書附表所載丑○○販賣蘭花,陳邦輔販賣蜂蜜產品之收據 ,是伊將二者混淆記錯所致,申○○的收據並非伊所提供。 重複開立花卉收據部分,確實有送超過名冊之人,包括送華 視那邊7盆,中壢那邊3盆;伊沒有看過陸億家電發票,此張 發票並非伊所交付,陸億家電是在天母,伊是住在新店不可 能去那邊買家電。
⒊被告丁○○依受託意旨代為採購,本分文利潤未取,亦純係 幫忙該院撙節經費,此事理上,苟無上代購、採購事實並經 給予單據,中科院承辦等人員又焉付款予被告,今因此纏訟 ,實甚冤抑。
㈣被告亥○○辯稱:
⒈被告亥○○因較懂酒品,受被告丁○○請求代為訂購,而將 發票交給實際購買人,依此將發票交由實際交易之被告丁○ ○,被告亥○○提供予被告丁○○之發票均有交易,並無不 實之情事。
⒉退步言之,參酌我國所有法令,亦無不得將自己消費之發票 交付他人之禁令,更何況被告亥○○係將發票交付實際購買 之人,與事實、法律均無不合。
⒊被告亥○○代丁○○購買酒品並交付酒品及發票,之後丁○ ○為其他任何法律行為,或是否實際將該等酒品交付中科院 ,均與被告亥○○單純將發票交付予實際購買人丁○○無關 。
⒋被告亥○○自77年起至今實際經營星尊公司,無經營酒品買 賣業務,系爭發票確係代被告丁○○購買酒品所交付。又倘 若被告亥○○有提供假發票予被告丁○○詐取公帑之情事, 依一般犯罪情節,應會連同其他如禮品等發票亦予提供,豈 會僅提供酒品一類之發票?
參、查被告地○○、壬○○均係中科院所聘任行政助理,職司辦 理簡易例行工作,並協助院長室三節、紅白帖、聞人壽辰等 禮品、花卉採購事宜,均係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公務員。自88年度起,國防部核定該院院長室全年度
行政事務費為516 萬元,惟該院擅依自頒之「定額經費給與 標準及作業規定」,由「研究支援費」及「國軍生產及服務 作業基金—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作業」之「管理及總務費」( 以下簡稱:管共費)項下,分別提撥426萬元及231萬8827元 ,合計657 萬8827元,作為院長行政事務費(89年度含88年 度下半年行政事務費共1173萬8827元)。而當時天○○為中 科院院長,職司督導中科院全般業務之計畫、執行、考核, 依法對該院院長室經費有法定支用權,並負會計審核責任; 未○○為院長參謀室上校主任職司院長室採購及經費結報作 業之審查;B○○為院長參謀室中校機要秘書組組長職司院 長室採購及經費結報作業之審查;卯○○係院長參謀室中校 事務秘書負責,職司院長室採購及經費結報作業,均係服務 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之情,業據證人未 ○○、B○○、卯○○證述在卷(軍事審判卷94年忠審字第 22號卷第一宗第66、68、112 頁,第四宗第14、15頁),且 為被告地○○、壬○○所自承,並有被告地○○所提出之行 政職類聘僱人員職等對照表、中科院行政聘僱人員工作內容 標準表、行政物品採購作業規定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六 宗第44至61頁),自堪信為真實。
肆、被告壬○○部分
被告吳雪芬對其提供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私人發票,供卯○ ○假結報,登載於其所執掌之簽呈、支出單據黏存單、經費 支用憑證等公文書上,所取得金額再交付被告壬○○,以支 付被告壬○○代墊院長天○○之公務上網路費用及招待賓客 費用之情,業據被告壬○○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坦承不諱(見本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並經證人 卯○○證述明確及其製作之被告壬○○提供不實單據結報金 額一覽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二宗第208 頁,90年度偵字第 20046號卷第五宗第284至286、294頁),並有前開簽呈、支 出單據黏存單、經費支用憑證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七宗) ,堪認被告壬○○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壬○○共同公 務員登載不實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伍、被告地○○部分
一、關於提供不實發票部分,經查:
㈠證人B○○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有指示卯○○作不實 結報,但不是很瞭解結報程序,實際上地○○應該是支援卯 ○○作行政結報,沒有指示地○○及壬○○提供私人發票作 不實結報,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之皮製手提包是我請地○○ 買的,是辦公室使用之皮件,是要到立法院需要一個比較好 、比較大的公事包。」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宗第196、199頁
),堪認上開公事包確實供公務使用,卻以禮品項目結報。 ㈡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地○○在中科院通稱 秘書,是行政聘員,職務內容是協助處理院長室一些長官交 代事項及事務部分的處理,我們在院長室是平行的關係,受 機要秘書組組長B○○與院長參謀室主任未○○指示。就起 訴書犯罪事實一所載浮報的部分,我所有的作為都是經過組 長的指示,是公務的需求,當初在結報時,我們每月結報單 據可能達一百多張,將近兩百張,我不會去詢問內容,我執 行的是結報作業,並不負責查證,大家都是平行的,都是按 長官指示。因為我在院長室執行作業,印象所及地○○有接 受B○○指示或是與B○○一併去購置院長所需求的東西, 院長室只有我、地○○、B○○、壬○○四個人在處理這些 事務,所以我會認知就是地○○所交付的,當然我不能確定 是誰交付。地○○這三張單據我寫是浮報是憑印象所及,可 是實際上到底是不是執行我沒有把握,所以才寫浮報,因為 當時調查時已經隔一年半,而且我們每月結報一、兩百張, 因為我在中科院任職時從來沒有去過那些地方,所以才認出 這三張發票是地○○提供的,我不曉得關於皮件禮盒的單據 是否實際有皮件禮盒的存在。部分採購是由我負責,經費報 銷大部分是由我執行,一般經費十萬元內是由我結報,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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