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846號
TCDV,95,除,1846,200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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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846號
聲 請 人 永固電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8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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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8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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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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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潘錦全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西│95年9月30日 │12,600元 │AR0九七00三│ │
│ │ │屯分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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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固電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