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844號
TCDV,95,除,1844,200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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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2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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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8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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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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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佳佳汽車材料行 林 │第七商業銀行沙鹿分│95年9月5日 │30,000元 │SAB0三四四五│ │
│ │進華 │行 │ │ │二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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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許昆鎮 │第七商業銀行文心分│95年10月10日 │2,500元 │SJ0九七0三六│ │
│ │ │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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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士采實業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95年10月5日 │22,500元 │SMA四0二0一│ │
│ │ │行 │ │ │一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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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雙永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南台中│95年11月10日 │9,100元 │DR0五二二六九│ │
│ │ │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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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許世昌 │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95年9月30日 │3,520元 │CG0一五九九九│ │
│ │ │業部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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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黃美蘭 │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95年9月10日 │84,500元 │FA一七0一二二│ │
│ │ │行 │ │ │四 │ │




├──┼─────────┼─────────┼───────────┼────────┼────────┼──┤
│007 │黃美蘭 │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95年10月10日 │63,690元 │FA一七0一二四│ │
│ │ │行 │ │ │九 │ │
├──┼─────────┼─────────┼───────────┼────────┼────────┼──┤
│008 │黃美蘭 │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95年11月10日 │35,460元 │FA一七五0九九│ │
│ │ │行 │ │ │九 │ │
├──┼─────────┼─────────┼───────────┼────────┼────────┼──┤
│009 │李家督 │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95年10月4日 │4,000元 │ZA一七四二一四│ │
│ │ │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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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