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829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1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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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8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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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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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何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大里分行 │95年9月15日 │50,000元 │AA三四一八六八│ │
│ │司 何泚晃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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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洪惠絹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5年9月15日 │50,000元 │FR五七三七五五│ │
│ │ │社大智分社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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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駱秋菊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5年9月15日 │50,000元 │FR五七三一五一│ │
│ │ │社大智分社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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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駱秋菊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5年9月15日 │50,000元 │FR五七四九0九│ │
│ │ │社大智分社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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