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92號
TCDV,95,重訴,92,20061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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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1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 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 95年11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於95年1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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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