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3333號
TCDV,95,訴,3333,200612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3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洛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甲○○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 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 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洛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