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萬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
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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