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1459號
TCDV,95,補,1459,200612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萬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
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萬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