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2833號
TCDV,95,聲,2833,200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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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833號
聲 請 人 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
            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卯○○
           樓之3
相 對 人 戊○○
      甲○○
      乙○○
      丁○○
      己○○○
           之1號
      癸○○
      壬○○
      庚○○
           3樓之2
      丙○○
      午○○
           7號
      寅○○
      辰○○
      辛○○○
           10號之
      子○○
      丑○○
      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戊○○等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所有土 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而向台中市 政府申請整體開發單元二自辦市地重劃,經台中市政府於95 年3月3日核准,並成立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 聲請人為確實提供計劃資料,而向地政機關申請區內所有權 人之土地登記謄本,並依謄本之記載去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以徵求區內各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惟因相對人等16人因 遷移不明或地址變更,而有送達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形 ,且聲請人所憑土地登記謄本年代久遠,甚至有土地所有權



人已死亡而未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並請鈞院諭示命相對人具狀記載其真正住所並檢附最新戶籍 謄本;如相對人已死亡,亦命提出相對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各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語。
二、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 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是以,依民法第97條之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 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 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必以確有相對人 存在,始得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通知函、退件信封及回執,其中對 戊○○甲○○之大屯區南屯鄉新庄子54號地址寄送之存證 信函,經郵局批退理由為「地址欠詳」;對乙○○丁○○ 之大屯區霧峰鄉水溝59號、己○○○之台中市○區○○里○○ 鄰○○路○段243巷10之1號、丙○○之台中市○○區○○里○ 鄰○○路○段53號、午○○之台中市○○區○○里○鄰○○路 ○段690巷7號地址寄送之存證信函,經郵局批退理由為「查 無此址」,聲請人對壬○○之台中市○○區○○里○○路30 之6號地址寄送之存證信函,經郵局批退理由為「所書地址 早已改編」,而無此地址退回,對賴建叁雲林縣林內鄉烏麻 村15鄰永昌70之20號地址寄送之存證信函,經郵局批退理由 為「招領逾期」;對寅○○之台中市○○區○○里○鄰○○ 路34號地址寄送者,其退回理由不明,僅有該信件於95年11 月間二次投遞不在之記載;聲請人對癸○○之台中市○○區 ○○里○鄰○○路22巷3號、庚○○之台中市○○區○○里○○ 鄰○○路○段67號13 樓之2、辰○○之台中市○區○○里○鄰 ○○街270號、辛○○○之台中縣大甲鎮○○里○鄰○○路○ 段908巷10號之12、子○○之屏東縣恆春鎮○○里○○鄰○○ 路40巷29號、丑○○之苗栗縣苑裡鎮鎮○鎮里○鄰57號 地址寄送之存證信函,經郵局批退理由為「遷移不明」。聲 請人稱其依據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相對人之地址為送達,惟該 謄本均年代久遠,甚至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而未辦理繼承登 記情形,資料恐已不符實際等語,則本件書狀所列之相對人 是否確實存在,已屬不明,自難對是否確實存在之相對人逕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且聲請人依陳舊之地籍資料 對相對人寄發存證信函遭退回,亦不能證明聲請人非因自己 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本件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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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